作者dosandonts (狮子唯一)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这段书本文字疑似有误?
时间Mon Apr 6 14:01:19 2020
我目前正在读书
我系一个上班族
最近刚被大将科技资遣
今天去办理失业再认定
现在正系读“黄仲夫”编着的“简明刑法总则”
其中,P.281有提到在便利商店内窃盗的案例
“例如:甲於某便利商店购买商品时,乘机将CD音乐片放进自己
的背包内,随即为附近监视之店员乙所发现。”
................................P.281
本段文字引用的案例有说甲犯刑法第320条第一项之窃盗既遂罪。
但是.........
我记得这段案例在其他的书本中
有讨论到
甲尚未离开店员乙之支配地位
还没有离开便利商店
还可以拿出来放回去
或再付钱成立买卖契约
请问,甲在便利商店内拿取CD的行为系成立刑法第320条第一项
窃盗既遂罪吗?
谢谢!
P.S. 我近期会会学校读书,再想办法把法律系文凭念毕业,
目标以拿到法律系文凭为主!
谢谢。
祝 蓝色星期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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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sala: 我有找到这段文字,不知道有没有解答到这个case04/06 14:45
3F:→ masala: 9304/06 14:45
4F:推 masala: 里面有讲到窃盗既遂的不同认定情形04/06 14:47
5F:推 kamayer: 中姐姐加油04/06 15:18
6F:→ kb67246: 我记得老师说过看偷的标的是什麽04/06 15:37
7F:→ kb67246: 接近物色财物动手翻找已经着手,放入包内已经建立自己持04/06 15:37
8F:→ kb67246: 有了论既遂04/06 15:37
9F:→ kb67246: 如果偷的是电冰箱此类无法建立稳固持有支配的情况下才须04/06 15:37
10F:→ kb67246: 考虑例外情形04/06 15:37
11F:→ dosandonts: 感谢楼上各位帅哥美女们的解答!!!04/06 15:39
12F:→ dosandonts: Thank you very much!04/06 15:39
13F:推 milk7054: 财务长:.....04/06 15:46
财务长:“考的上吗?(大问号)”
14F:推 chris920309: 中姊姊!!!!冒昧请教有用吗?!?! 把书榨成汁吗?!?!?!04/06 18:55
克里斯午安 请您吃饭
15F:→ Joyeeee: 未经允许破坏持有建立持有04/06 20:57
跟未经允许有关吗?
是不是未经当事人同意
16F:推 chillys: 中姐姐竟然出现在这里 克里斯也出现(大惊)04/06 22:43
我是猪头
17F:推 flyfoxtw: 窃盗罪既遂04/08 20:11
没有窃盗既遂
感觉是加重窃盗未遂
※ 编辑: dosandonts (116.59.182.131 台湾), 04/11/2020 16:10:41
18F:嘘 kb67246: ==? 请问符合加重要件哪一款? 04/11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