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qdboy (屁屁结实好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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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物权无因性 为何又变有因?
时间Fri Apr 3 16:10:29 2020
物权无因性:
物权因合意.交付.登记生效後 不受债权瑕疵影响
但这一题
甲积欠丙债务,为避免其A屋被强制执行,与乙约定假装做成买卖,并移转所有权。
试问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销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
(B)丙得声请法院撤销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
答案是(C)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均无效
(D)只有买卖契约无效
假买卖契约因通谋无效
但所有权(物权)为什麽也无效了?
另外(A)(B)关於丙的描述 如何改才正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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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9.85.176.161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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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iqdboy (219.85.176.161 台湾), 04/03/2020 16:12:18
1F:推 sytp870611: 共同瑕疵理论 04/03 16:12
2F:推 zx821027: 依民法第87条是债权行为跟物权行为两者都无效,跟物权无 04/03 16:44
3F:→ zx821027: 因性无关,物权无因性是只债权行为有瑕疵但物权行为无瑕 04/03 16:44
4F:→ zx821027: 疵的情形。 04/03 16:44
5F:→ KKyosuke: 通谋虚伪的话什麽都会无效.. 04/03 16:50
6F:推 marshmallowH: 不是因为债权有因 04/03 17:01
7F:→ marshmallowH: 而是因为物权跟债权都是假的aka虚伪意思表示 04/03 17:01
8F:→ marshmallowH: 所以物权债权都无效 04/03 17:01
9F:推 LeftCorner: 因为通谋虚伪的话,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有 04/03 17:03
10F:→ LeftCorner: 瑕疵 04/03 17:03
11F:→ littlecoke08: 甲乙两人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民法87条物权、债权 04/03 17:19
12F:→ littlecoke08: 直接无效 04/03 17:19
13F:→ iqdboy: 谢谢楼上们! 简单易懂多了 另外有人知道A B要怎麽改吗? 04/03 17:20
14F:推 littlecoke08: 撤销是对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做的行为,因为通谋虚伪意 04/03 17:28
15F:→ littlecoke08: 思表示自始不生效力,不需要撤销就无效,所以AB都是 04/03 17:28
16F:→ littlecoke08: 错的 04/03 17:28
17F:→ iqdboy: 原来如此~谢谢小可乐 我真是想太多了~ 04/03 17:47
18F:推 Ikarus: 学说上针对这种情形有采共同瑕疵理论,就是对无因性理论的 04/03 17:49
19F:→ Ikarus: 缓和,将意思表示错误或是通谋虚伪的情形解释成在债权行为 04/03 17:49
20F:→ Ikarus: 或是物权行为都是有问题的,所以同样无效 04/03 17:49
21F:推 imymeyou: (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销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 04/04 20:16
22F:→ imymeyou: A选项看起来是在描述民法244的观念,撤销权之行使仅得向 04/04 20:16
23F:→ imymeyou: 法院声请撤销,不得仅以意思表示为之(即244撤销权与242 04/04 20:16
24F:→ imymeyou: 代位权之区别) 04/04 20:16
25F:→ imymeyou: (B)丙得声请法院撤销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 04/04 20:19
26F:→ imymeyou: 这是在考87条的观念。依据87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是自 04/04 20:19
27F:→ imymeyou: 始无效,不需「向法院声请」即无效! 04/04 20:19
28F:→ zison: 无因讲的是物权行为不需要有效的债权行为做为原因。但物权 04/22 19:21
29F:→ zison: 行为的本身还是要合法有效。而双方通虚做成物权行为就是无 04/22 19:21
30F:→ zison: 效的。所以本件刚好就两个都无效。 04/22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