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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qesvcvsbq4clsknk 解释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被害人於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 之陈述,经证明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事实之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一 、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者。」 旨在兼顾性侵害案件发现真实有效保护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当目的,为诉讼上采为证 据之例外与最後手段,其解释、适用应从严为之。 法院於诉讼上以之作为证据者,为避免被告诉讼上防御权蒙受潜在不利益,基於宪法公平 审判原则,应采取有效之诉讼上补偿措施,以适当平衡被告无法诘问被害人之防御权损失 包括在调查证据程序上,强化被告对其他证人之对质、诘问权;在证据评价上,法院尤不 得以被害人之警询陈述为被告有罪判决之唯一或主要证据,并应有其他确实之补强证据, 以支持警询陈述所涉犯罪事实之真实性。於此范围内,系争规定与宪法第8条正当法律程 序及第16条诉讼权之保障意旨均尚无违背。 理由书(节录): 「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系指被害人因本案所涉性侵害争议,致身心创伤而无 法於审判中陈述。系争规定应仅限於被害人因其身心创伤状况,客观上已无法合理期待其 就被害情形到庭再为陈述者,始有其适用。有争议时,法院应依检察官之举证为必要之调 查,被告亦得就调查方法、程序与结果等,行使陈述意见、辩论与诘问相关证人、监定人 等防御权。被害人之具体情况尚未能确认者,法院仍应依声请尽可能传唤被害人到庭。於 个案情形,如可采行适当之审判保护措施,或利用声音、影像传送之科技设备等隔离措施 而为隔离讯问或诘问等,以兼顾有效保护被害人与刑事诉讼发现真实之需求者,系争规定 即尚无适用余地。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8.22.6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82795882.A.672.html
1F:推 Nano: 看来是防越想越不对劲条款 02/27 18:06
不是,谢谢 ※ 编辑: jjeffrey1015 (223.138.22.60 台湾), 02/27/2020 18:15:22
2F:推 roc1110: 一楼的理解不对,这释字是保障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 02/27 21:51
3F:推 luismars: 没吧,本键盘以为是在警告小法官:性防法#17不可随便用 02/27 22:30
4F:→ luismars: 至於"补强证据"如何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小法官你自己想 02/27 22:38
我看不懂你在说什麽
5F:推 birderent: 是否得适用该法17条,判断标准:客观上已无法合理期待 02/28 03:18
6F:→ birderent: 其就被害情形到庭再为陈述者。 02/28 03:18
林大法官俊益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无法陈述的情形,此际如何可能传唤被害人到庭接受被告的对质、诘问?至於被害人是否 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是一种客观状态实务上法官都会参酌精神科医师的诊断 证明、心理师谘商报告、专业监定报告、社工个案报告或纪录、身心障碍手册等,必要时 法院也会嘱托专业人士监定,或传唤监定人、专家学者到庭说明被害人审判时的身心状况 ,经过严谨的程序,判断被害人是否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此有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900 号判决,可资参照。 是以本解释理由说明:「有争议时,法院应依检察官之举证为必要之调查(如经专业监定程 序、函调相关身心状况资料)」。 实务一向都是这样操作,基本上没有太大改变。
7F:推 birderent: 检察官在被告质疑被害人是否已达「客观上已无法合理期 02/28 03:22
8F:→ birderent: 待其就被害情形到庭再为陈述者。」时,有就此标准负举 02/28 03:22
9F:→ birderent: 证责任。 02/28 03:22
10F:推 birderent: 检察官如无法举证,法院仍应依被告声请传唤被害人。就 02/28 03:29
11F:→ birderent: 结果论而言,限缩该法17条1款适用,但,也保障了被告 02/28 03:29
12F:→ birderent: 的诉讼权(对质结问),亦实现直接审理原则。 02/28 03:29
13F:推 birderent: 毕竟,人不是神,不知道客观事实究竟有无发生。所以必 02/28 03:32
14F:→ birderent: 须权衡被告与被害人的诉讼权 02/28 03:32
※ 编辑: jjeffrey1015 (223.138.22.60 台湾), 02/28/2020 13:16:26
15F:→ Audien: 被害无法到庭vs被告诉讼权? 02/28 13:45
16F:推 luismars: 就"合宪性限缩解释"呀,不可随便滥用。被害人无法到庭 02/28 19:36
17F:→ luismars: 陈述也没什麽难举证的,符合程序就可。 02/28 19:39
问题是,实务本来就是这样操作啊
18F:→ luismars: 但"补强证据"就落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了。 02/28 19:45
补强证据是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吧
19F:推 sinksink: 看来是把洗澡熊的质问法则那四个给宪法化了 02/29 03:33
应该吧,但看大法官意见书,似乎适用范围仅局限於审查标的,也就是该法17条1款, 不及於其他法律规定。 ※ 编辑: jjeffrey1015 (223.138.22.60 台湾), 02/29/2020 08:39:55
20F:推 cindycincia: 二款没有说明 可惜了 03/0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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