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effrey1015 (f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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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释字789号解释出炉
时间Thu Feb 27 17:31:20 2020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qesvcvsbq4clsknk
解释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被害人於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
之陈述,经证明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事实之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一
、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者。」
旨在兼顾性侵害案件
发现真实与
有效保护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当目的,为诉讼上采为证
据之例外与最後手段,其解释、适用应从严为之。
法院於诉讼上以之作为证据者,为避免被告诉讼上防御权蒙受潜在不利益,基於宪法公平
审判原则,应采取
有效之诉讼上补偿措施,以适当平衡被告无法
诘问被害人之防御权损失
包括在调查证据程序上,
强化被告对其他证人之对质、诘问权;在证据评价上,法院尤不
得以被害人之警询陈述为被告有罪判决之唯一或主要证据,并应有其他确实之
补强证据,
以支持
警询陈述所涉犯罪事实之真实性。於此范围内,系争规定与宪法第8条正当法律程
序及第16条诉讼权之保障意旨均尚无违背。
理由书(节录):
「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系指被害人因本案所涉性侵害争议,致身心创伤而无
法於审判中陈述。系争规定应仅限於被害人因其身心创伤状况,客观上已无法合理期待其
就被害情形到庭再为陈述者,始有其适用。有争议时,法院应依检察官之举证为必要之调
查,被告亦得就调查方法、程序与结果等,行使陈述意见、辩论与诘问相关证人、监定人
等防御权。被害人之具体情况尚未能确认者,法院仍应依声请尽可能传唤被害人到庭。於
个案情形,如
可采行适当之审判保护措施,或利用声音、影像传送之科技设备等隔离措施
而为隔离讯问或诘问等,以兼顾有效保护被害人与刑事诉讼发现真实之需求者,系争规定
即尚无适用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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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ano: 看来是防越想越不对劲条款 02/27 18:06
不是,谢谢
※ 编辑: jjeffrey1015 (223.138.22.60 台湾), 02/27/2020 18:15:22
2F:推 roc1110: 一楼的理解不对,这释字是保障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 02/27 21:51
3F:推 luismars: 没吧,本键盘以为是在警告小法官:性防法#17不可随便用 02/27 22:30
4F:→ luismars: 至於"补强证据"如何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小法官你自己想 02/27 22:38
我看不懂你在说什麽
5F:推 birderent: 是否得适用该法17条,判断标准:客观上已无法合理期待 02/28 03:18
6F:→ birderent: 其就被害情形到庭再为陈述者。 02/28 03:18
林大法官俊益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无法陈述的情形,此际如何可能传唤被害人到庭接受被告的对质、诘问?至於被害人是否
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是一种
客观状态,
实务上法官都会参酌精神科医师的诊断
证明、心理师谘商报告、专业监定报告、社工个案报告或纪录、身心障碍手册等,必要时
法院也会嘱托专业人士监定,或传唤监定人、专家学者到庭说明被害人审判时的身心状况
,经过严谨的程序,判断被害人是否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此有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900 号判决,可资参照。
是以本解释理由说明:「有争议时,
法院应依检察官之举证为必要之调查(如经专业监定程
序、函调相关身心状况资料)」。
实务一向都是这样操作,基本上没有太大改变。
7F:推 birderent: 检察官在被告质疑被害人是否已达「客观上已无法合理期 02/28 03:22
8F:→ birderent: 待其就被害情形到庭再为陈述者。」时,有就此标准负举 02/28 03:22
9F:→ birderent: 证责任。 02/28 03:22
10F:推 birderent: 检察官如无法举证,法院仍应依被告声请传唤被害人。就 02/28 03:29
11F:→ birderent: 结果论而言,限缩该法17条1款适用,但,也保障了被告 02/28 03:29
12F:→ birderent: 的诉讼权(对质结问),亦实现直接审理原则。 02/28 03:29
13F:推 birderent: 毕竟,人不是神,不知道客观事实究竟有无发生。所以必 02/28 03:32
14F:→ birderent: 须权衡被告与被害人的诉讼权 02/28 03:32
※ 编辑: jjeffrey1015 (223.138.22.60 台湾), 02/28/2020 13:16:26
15F:→ Audien: 被害无法到庭vs被告诉讼权? 02/28 13:45
16F:推 luismars: 就"合宪性限缩解释"呀,不可随便滥用。被害人无法到庭 02/28 19:36
17F:→ luismars: 陈述也没什麽难举证的,符合程序就可。 02/28 19:39
问题是,实务本来就是这样操作啊
18F:→ luismars: 但"补强证据"就落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了。 02/28 19:45
补强证据是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吧
19F:推 sinksink: 看来是把洗澡熊的质问法则那四个给宪法化了 02/29 03:33
应该吧,但看大法官意见书,似乎适用范围仅局限於审查标的,也就是该法17条1款,
不及於其他法律规定。
※ 编辑: jjeffrey1015 (223.138.22.60 台湾), 02/29/2020 08:39:55
20F:推 cindycincia: 二款没有说明 可惜了 03/01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