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coco2002 (坚持低调)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请益] 客观归责
时间Thu Jan 23 12:31:32 2020
※ 引述《a135791hdhc (爱柴柴)》之铭言:
: 我是读李允呈老师的
: 在制造不容许风险的部分
: 他提到医疗行为如开刀未违反既存规定
: 属没有制造不容许之风险
: 在一阶段就挡下来
: 但是实务及多数见解表示开刀已构成伤害罪
: 是依法令阻却才无罪
: 包括警察开枪打持刀乱舞的路人一样
: 都是为未违反既存规定
: 而不用进到第二阶段探讨
: 实务会认为开刀构成要件该当的原因
: 应该是因为通说采相当因果
: 并无客观归责
: 所以成立伤害罪
: 想问考试时候是不是采相当因果写法就好?
: 不然客观归责都过滤掉 之後也没办法写东西
觉得原po这个问题很有趣,小弟试着回答看看:
一、整理您的疑惑後,应该有三个重点需要厘清:
(一)考试时要用客观归责还是相当因果解题?
(二)为什麽客观归责写在构成要件,相当因果论者却用违法性解决?
(三)两个理论的关系是什麽?
二、我的想法是这样
(一)不一定,考试还是看争点来选择采何种理论,选择可以呈现争点的理论比较恰当。当然如果不放心,我的经验是用「并此叙明」的方式比较保险。
(二)这个问题涉及到客观归责理论是三阶层还二阶层,一般说「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应该已经在构成要件里面放入实质违法性的观点,也就是用形式构成要件以外的角度来对风险做一个容许与否的判断,例如:容许风险或信赖原则,通说用利益衡量建构法理,而利益衡量就是实质违法性理论会用的;而「注意规范」的目的,你也可以说是21条第1项的「依法令」;另外,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传统上也是在得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以上只是Roxin客观归责的判断架构上比较可能混淆一小部分。
可以这麽说,这种论罪上的差异是客观归责自己必须解决的问题,考试老师应该不至於要求学生厘清。
(三)两者都是修正条件理论而来,都必须先经过条件因果的筛选,而风险的制造与实现,其实也是在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做这件事有没有制造法律不容许的风险,而制造的风险一般来说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有多高?有没有逾越规范设定的界限?),只是说理上采的标准不一样,然後客观归责比早期的相当因果发展出一套更细致的判准。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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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ox708: 荣律推推 01/23 12:33
2F:推 himan0218: 推荣律 01/23 12:42
3F:推 a12359708567: 推荣律,我是国中同学;) 01/23 13:03
4F:推 a135791hdhc: 感谢老师回答 01/23 13:28
5F:→ a135791hdhc: 结论就是两者都没错 01/23 13:28
6F:→ a135791hdhc: 视题目考点而定 01/23 13:28
7F:→ a135791hdhc: 若有多个考点 用客观归责轻带过 01/23 13:28
8F:→ a135791hdhc: 若考点很少 宜用阻却违法增加篇幅 01/23 13:28
9F:→ a135791hdhc: 这样理解对吗? 01/23 13:28
10F:→ jimcoco2002: 是的! 01/2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