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a8443 (诚诚)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关於105年警察法规的题目
时间Tue Dec 24 20:41:41 2019
失业男子张三因有诈欺、背信等前科,长期无工作致心生怨怼,乃思前往市政府闹事,表
达
不满。某日自家中取出自有水果刀一把,藏於裤袋中,准备前往市政府找市长理论。於进
入 市政府拟潜入市长室时,遭秘书阻挡询问来由,张三支吾其词只一再说要找市长。不
久隔邻 警察局两名警察迅速到达现场,对张三进行盘查,并见其裤袋鼓鼓,进行拍搜,
确认带有器 械,乃要求张三将器械交出,发现是水果刀後,将张三带回警察局依法处理
。请问:
(一)警察盘查、拍搜并将张三带回警局,是否合法?理由为何?(12 分)
(二)警察应依何法处理本案件?本案件应由何机关,如何处理?(13 分)
【拟答】
(一)
1.盘查合法
(1)警察职权行使法(下称警职法)第6条第1 项第5款规定,警察於公共场
所或公众得出入场所得对滞留於应有停居留许可而无停居留许可者进行身分查证。
(2)依题意市政府於上班时间为公众得出入的场所,惟职员办公室非属一般人可自
由进出区域,因此办公室的部分则是属於受到管制范围的地方,需受到允许才可滞留於内
,因此张三所在位置则需受到允许才可在内,综上所述,警察盘查合法。
2.拍搜合法
(1)警职法第7条第1项第4款规定:警察於查证身分遇有明显事实足认有携带足以自杀自
伤或伤害他人声明身体之物,得检查其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2)前述盘查合法,并依题意张三的裤袋有鼓鼓,可先以目视的方式检查,如果仍有疑
义则在进行拍搜。
3.带回警局适法性
(1)警职法第7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两款显然无法查证身分,得将人民带往勤务处所进
行身分查证,带往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强制力,并即时报告勤务指挥中心及通知其指定亲
友,自拦停起不得遇4小时。
(2)依题意并未有叙明是否有成功查证身分,若依照警职法第7条第1项1、2两款无法查
证身分,将张三待会勤务出赛合法。
(二)本案处置如下
对人
1.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1宽规定: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器械、化学制剂或
其他危险物品,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依照题意询问张三时,张三皆
支支吾吾无法说明携带水果刀之正当性,而水果刀属杀伤力器械,张三为违反本法之人。
2.本法第42条规定:现行违反本法之人得迳行通知到场,如不服通知得强制到场。综上对
张三可迳行通知到场或强制到场。
3.本案涉及拘留处罚,属於43条以外案件,因此应依第45条规定移送简易庭裁定。
对物
1.警职法第21条规定:警察对於凶器、军器或其他危险物品,为预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
之
希望大家给点修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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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5401920: 这是警察法规?怎麽看起来这麽向刑事诉讼法XD 12/25 05:34
2F:嘘 JasperLo: 你进考场 最好写的完这麽多 12/26 00:33
3F:→ maxtsai0511: 当然写得完啊我每科都八面写好写满,不要自己没办法 12/29 22:57
4F:→ maxtsai0511: 就说不行 12/29 22:57
5F:推 george0322: 社维法的金额!背得出来 12/30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