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dona1d (麦当劳 ™)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小问题
时间Sun Oct 6 11:26:23 2019
甲乙丙丁四人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之当事人。
请问一下,这四个人一定都要一同出庭吗?
他们可以依照41条,指定甲为选定当事人吗?然後乙丙丁就可以不必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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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nchan: 第一个 除非法官要求 不然当事人不用到场 10/06 11:36
2F:→ danchan: 第二个 可以选定一人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10/06 11:37
3F:推 danchan: 33,上,871判例供参 10/06 11:39
4F:→ danchan: P.S.不用到场不等於 不用列名原被告 10/06 11:40
5F:→ mitransition: 不想出庭其实委任甲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了。 10/06 21:10
6F:推 kkahon: 固有必要不一定利害相同,听审在场是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可 10/06 21:48
7F:→ kkahon: 能有不利益时,诉讼权利已保障,效力及之。选任当事人只是 10/06 21:48
8F:→ kkahon: 为了诉讼经济,审理必要法院仍可要求说明,拒绝说明就是 10/06 21:48
9F:→ kkahon: 放弃权利,法院仍可综合事证言辩意旨裁判。 10/06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