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rychang (Tray)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法 受领迟延後标的灭失之法律效果
时间Sun Aug 18 01:41:32 2019
假设甲向乙买一动产,
在买受人(甲)受领迟延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给付标的灭失,
此时法律效果除了比较容易想到的「可归责於债权人之给付不能」
(免给付义务§225I+得请求对待给付§267)之外,
出卖人(乙)可否主张§226损害赔偿及§256解除契约呢?
同题目某本参考书认为可以(下面有贴连结),另一本却没有写可以,翻张台大的债
一时也找不到答案QQ,因此上来求解~
自己的想法:
1.对买受人来说,其所负义务为「给付价金」,而给付价金似乎没有
给付不能的适用,因此应该不能适用§226+§256给付不能的规定?
2.如果想成买受人有「受领」的义务,那应该是「对己义务」而不能称作
「给付义务」,因此也不能适用给付不能规定?
原题:
甲向乙购买一尊由乙所精心雕琢之白犀牛木雕,价金新台币75 万元,甲乃先行给
付一部价款新台币15 万元予乙。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於甲受领该尊白犀牛木雕
後,再行给付剩余之新台币60 万元之款项。因该尊白犀牛木雕尚需做一些修整,
因此乙与甲约定,於1 月15 日时再由甲前来乙处领取该白犀牛木雕。
然而,在此间,甲却在丙处寻获一尊更合适之黑犀牛木雕,并当场以新台币80 万
元之价格向丙购买之,所以,甲已不再需要该尊白犀牛木雕。进而於1 月15 日乙
通知甲前去受领该尊白犀牛木雕时,甲乃对乙置之不理。嗣後,又经乙多次催告,
甲仍不为所动。不料,於2 月1 日乙处因突发之地震以致令该尊白犀牛木雕完全灭
失而无法修复。因乙有为该尊白犀牛木雕投保,所以,乙乃自保险公司处获得新台
币50 万元之保险金。此时,乙仍向甲请求给付60 万元之尾款,惟甲不但拒绝给付
新台币60 万元外,更进一步向乙请求偿还先前所给付之新台币15 万元。
试问,此时甲与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107政大法研民法组民事财产法第二题)
(参考书解答有点长,有兴趣参考可参
https://reurl.cc/a6oq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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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enrychang (150.116.183.200 台湾), 08/18/2019 01:48:57
1F:推 CCWck: 367是特别规定,同时是对人义务也是对己义务 08/18 03:04
2F:推 dd525252tw: 对出卖人而言债之本旨应系买受人给付价金受领不过是买 08/18 03:32
3F:→ dd525252tw: 受人的从给付义务 另外个人认为再讨论这个略嫌刁钻 08/18 03:32
4F:→ dd525252tw: 基本上受领迟延只要有提到注意义务的标准降低 以及你 08/18 03:32
5F:→ dd525252tw: 所提到的仍可主张对待给付已为足 08/18 03:32
6F:推 sbccenter23: 因为有实务见解认为受领义务同时为对己及对他义务 08/18 09:59
7F:推 sbccenter23: 但这个问题有意思的是 08/18 10:12
8F:→ sbccenter23: 循上面脉络之後套法条固然可以解约+要求损赔 08/18 10:12
9F:→ sbccenter23: 然而出卖人此时既然可以请求买受人给付价金 08/18 10:12
10F:→ sbccenter23: 则出卖人能否以买受人给付(受领)不能为由解约? 08/18 10:12
11F:→ sbccenter23: 此时民256条是否应该予以限缩? 08/18 10:12
12F:→ sbccenter23: 我觉得是可以讨论的 08/18 10:12
13F:→ sbccenter23: 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就跟买受人已经受领一样 08/18 10:12
14F:→ sbccenter23: 有无必要赋予出卖人256的解约权? 08/18 10:12
15F:→ mitransition: 如果要讨论给付不能,或可思考此与234的不能受领之 08/19 15:08
16F:→ mitransition: 异同,倘若不能受领即系受领之给付不能,则受领之给 08/19 15:08
17F:→ mitransition: 付不能顶多只是负迟延责任而已。根本的问题或在於此 08/19 15:08
18F:→ mitransition: 。 08/19 15:08
19F:→ henrychang: 感谢各位的回答,感觉好像可以不用写解约这个部分~ 08/19 21:34
20F:→ roger191919: 在双务契约中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各为债权人及债务 08/20 16:35
21F:→ roger191919: 人,所以在动产给付义务的状况是乙为债务人甲为债权 08/20 16:35
22F:→ roger191919: 人,受领迟延不以可不可归责为要件,学说通说认为通 08/20 16:35
23F:→ roger191919: 常可以认为是可归责於债权人(甲),所以此时是可归 08/20 16:35
24F:→ roger191919: 责於债权人,不可归责於债务人,乙用225一项免给付义 08/20 16:35
25F:→ roger191919: 务跟267请求甲对待给付(价金)。反过来说,在价金 08/20 16:35
26F:→ roger191919: 给付义务,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此时的此时给付不 08/20 16:35
27F:→ roger191919: 能是可归责於债务人(甲)不可归责於债权人(乙), 08/20 16:35
28F:→ roger191919: 乙可以用226一项请求损赔履行利益跟256解除契约。解 08/20 16:35
29F:→ roger191919: 除契约并不会过度有利於乙,因为此时乙富有259条回复 08/20 16:35
30F:→ roger191919: 原状义务,如果有先收受前金要返还,只是可以用226一 08/20 16:35
31F:→ roger191919: 项损赔要回来,而226一项但书也有规定损赔要扣掉已经 08/20 16:35
32F:→ roger191919: 获得的利益,此时因为法学方法的操作,依照225+267 08/20 16:35
33F:→ roger191919: 请求的对待给付价金,会跟用226+256请求的损赔(履 08/20 16:35
34F:→ roger191919: 行利益)范围、大小一致。应该着重其中一个写就可以 08/20 16:35
35F:→ roger191919: 了吧,另一个简单带过。 08/20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