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a8443 (诚诚)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关於被告的缄默权及辩护权
时间Mon Aug 5 21:48:59 2019
甲当街抢夺乙皮包,警员 A 正好在附近巡逻,即将甲制伏并带往派出所。在警局,A 不
急於制作笔录,反而先与甲聊天以了解案情,并以录音笔将聊天内容录音。甲在 聊天时
,坦白承认抢夺路人乙皮包。其後,A 要开始询问,律师 R 匆匆赶到警局。R 向 A 表示
系受甲配偶委任要为甲辩护。R 表示要先跟甲谈一谈,但 A 表示要开始询 问,没时间让
R 跟甲先谈话。R 表示异议,但 A 不理。甲於 A 询问时,仍自白犯罪。 案经检察官起
诉,法院依警员 A 之聊天录音内容、A 询问甲之自白及其他证据判决 甲有罪。试问法院
采证之合法性。(104年三等警特)
(ㄧ)被告为犯罪的被追诉者,基於权利保护,被告享有不自证己罪、缄默权、辩护权诸
原则的适用。
(二)聊天内容不得作为证据
1.本案中被告地位已形成,当被告地位已经形成後,只要是对於案情内容的询问,不论是
出於教诲或聊天方式,场所是否在侦讯室内,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践行权利告知。
2.对於未告知本法第95条第2款之法律效果
(1)实务见解(依92年台上4003号判决)可分为蓄意规避与非蓄意规避权利告知:
蓄意规避:蓄意规避践行权利告知,无异剥夺被告的缄默权,对自白的取得无异以诈欺方
式取得,依本法第156条规定,自白系出於诈欺方式取得,故无证据能力
非蓄意规避:应审酌人权保障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依照本法第158条之4权衡
(2)学说见解
不论是否蓄意,均依158条之2认定,无证据能力。
(三)甲的自白无证据能力,原因在於侵害甲的辩护防御权、侵害种类如下说明:
1.接见权
(1)本法第34条第2项规定,对於侦查中受拘提或逮捕被告均有跟律师的接见通信权,有
接见一小时次数不得逾一次
(2)违反法律效果
实务见解:依本法第158条之4权衡
学说见解:类推158条之2
2.辩护人有到场,但警方却刻意拖延,待辩护人离去後始询问,对被告而言未获实质辩护
,对於并没有践行权利告知,而实质侵害辩护防御权更属恶意,故依照158条之2,自白无
证据能力
不知道这样解题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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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学说见解都没写理由 08/05 21:56
2F:推 HongLiers: 我自己在写158-4的时候 篇幅不够 会在写立法理由 不知 08/05 22:26
3F:→ HongLiers: 道这样会不会太多余 08/05 22:26
4F:推 kilof: 方向对 08/05 22:53
5F:推 aqwa: 考试这样写就ok了啊,老师也只看关键字而已 08/05 23:12
6F:推 LeftCorner: 警察对被逮捕的被告未尽缄默权告知义务不是用158-2吗? 08/06 00:21
7F:推 M4Tank: 同楼上 158-2 未告知能选任辩护跟缄默圈而取得的证据无证 08/06 00:28
8F:→ M4Tank: 据能力 08/06 00:28
9F:推 cowfire: 98年台上4209号判决 08/06 00:32
10F:推 M4Tank: 另外 这题应该是再问被告地位形成跟询问认同与否吧 08/06 00:33
11F:→ M4Tank: 我会写实务见解以为 为保障人权 故应采形式讯问非功能讯 08/06 00:33
12F:→ M4Tank: 问 所以本案警察的聊天为功能讯问 未进行权利告知义务 违 08/06 00:33
13F:→ M4Tank: 反刑诉95条之规定巴拉巴拉 最後用158-2打掉 08/06 00:33
14F:推 cowfire: C16/Nr737/27,95,287/100-2准用95/158-2,95第2款恶意/98 08/06 00:49
15F:→ cowfire: 台上4209 08/06 00:49
16F:→ cowfire: 这样大概20分,但可能写不完,哈 08/06 00:49
17F:推 cowfire: Nr654才对,上面打错了 08/06 00:51
18F:推 cowfire: 当然还可以再加34第二项,245第二项,当然可以在加个94年 08/06 00:54
19F:→ cowfire: 台上4929判决,差不多了 08/06 00:54
20F:推 ilove0shanya: 上面是以为再买卤味吗? 乱加一通 这连15分都有问 08/06 01:13
21F:→ ilove0shanya: 题吧 08/06 01:13
22F:推 cowfire: 造成困扰抱歉了,才疏学浅,以後不推了。 08/06 08:12
23F:推 ilove0shanya: 有没有这麽玻璃心 你可以一个一个解释啊 94 4929 08/06 08:20
24F:→ ilove0shanya: 再说什麽 你都不解释你的说法 随便丢一句 不推了 08/06 08:20
25F:→ ilove0shanya: 真不负责 08/06 08:20
26F:推 MILESPAUL: 101台上2165判 也跟学说立场一样 符合156条第一项其他 08/06 08:45
27F:→ MILESPAUL: 不正方式 08/06 08:45
28F:→ MILESPAUL: 抱歉更正一下是实务 08/06 08:59
29F:推 kuhper: 供述证据不能用158-4吧 08/07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