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lftalent ((/‵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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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106地方特考四等法学绪论第19题
时间Tue May 14 23:35:53 2019
19.下列有关职务着作之叙述,何者错误?
(A)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如无约定时,着作权归受雇人所有
(B)职务着作之着作权归属,得由当事人以契约约定
(C)当事人得约定,於着作完成时,由雇用人取得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
(D)当事人得约定,於着作完成时,由受雇人取得着作人格权,而由雇用人取得着作财产
权
考选部的答案是(A)
着作权法第 11 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着作权法第 21 条
着作人格权专属於着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
看完板友意见,及重新看完着作权法第11条跟第21条来看,我把「着作人」跟「着作权」
搞混了,考选部的答案是对的。
谢谢各位板友提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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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heiliu: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约定着作 05/14 23:49
2F:→ sheiliu: 人就是约定着作人格权的归属,按11条但书,C应该是对的 05/14 23:49
3F:→ sheiliu: 。A选项中的着作权是指着作财产权部分,规定在11条二项 05/14 23:49
4F:→ sheiliu: 。 05/14 23:49
5F:→ jamil712210: 无约定时,着作人格权归受雇人,着作财产权归雇主 05/14 23:55
6F:→ glass0520: 就不能得到人格权啊,怎看着法条选c 05/15 03:53
7F:→ glass0520: 噢,是我题目看错,抱歉! 05/15 03:54
8F:→ rainyday203: 重点在於人格权不能转让或让别人取得阿 05/15 20:43
9F:推 rainyday203: A选项讲的是「着作权」,11条讲的是「着作人」 05/15 20:47
10F:→ rainyday203: 着作权的概念就包含人格权和财产权 05/15 20:48
※ 编辑: ralftalent (124.9.160.244), 05/15/2019 21: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