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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sss0960193 (带土的老公)》之铭言: : 小弟已经在网路上搜寻跟研究了很久 : 想确定一下两者的差异 : 间接正犯定义: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为。 :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人负完全罪责,被利用者沦为工具本身无法控制其 : 行为,无法为自己行为负责,刑法上也不罚,所以在罪责排除。 : 教唆犯定义: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 : 犯意之人、或是有犯意但不坚定之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 : 我的理解:教唆犯跟实行犯罪之人(完全责任能力人)有犯意联络或是像买凶杀人一样,使 : 之产生犯意,两人在罪责上一样。 : 教唆跟间接正犯差异上为: : 间接正犯自己完全支配犯意,教唆无 : 被教唆对象具同等罪责,间接正犯的被利用人无责。 : 请问我的想法是对的吗,有错烦请各位大大指正 谢谢 在校学生来献丑一下 依照犯罪支配理论来看,从功能支配的角度,事实上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本来就具有判断上 的灰色地带。 两者之间的差距只是在「支配影响力」的量差而已,所以如果题目晦涩不清时附上自己判 断的理由即可。 这点原串中已有大大说明了。 至於ssss大本文中所提及的「被教唆对象具同等罪责,间接正犯被利用人无责」这点应该 有误。 间接正犯的情况下, 除了被利用人需要「具备刑法上品质的行为」此要求之外,被利用人究竟实际有无犯罪与 否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并不一定无责。 有可能被利用人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也有可能被利用人主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或者被利用人具备阻却违法事由 亦或是被利用人虽具备不法性,但却能阻却罪责 当然也有可能被利用人本身就有因故意或过失而行犯罪 顺道一提,原串中也有大大提到所谓「正犯後正犯」的概念 这就是在被利用人本身也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所讨论的 由上述可知,应该没有「间接正犯被利用人无责」的限定 (P.S. 如果被利用人的行为是不具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那麽该被利用人只是如同一颗石头被利用 人所利用,故利用人直接成立直接正犯而非间接正犯。 这才是ssss大所说的「被利用人无法为自己行为负责,刑法上不罚」的状况。) 以上! 自己也仍在苦读刑法 若有错误还请多多指教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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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40.112.240.2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54576794.A.963.html ※ 编辑: angryfatball (114.137.159.17), 04/07/2019 03:10:12
1F:推 tamama000: 推ps的部分 一直觉得某部分不太一样 豁然开朗04/07 10:19
2F:推 ssss0960193: 对谢谢讲解,刚好看老师函授有疑惑 现在终於厘清惹04/07 10:36
3F:推 lses6211: 有一部分想讨论,「具备刑法品质的行为」即构成要件该当04/07 10:40
4F:→ lses6211: 那为何下句又出现可能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XD?04/07 10:40
具备刑法上品质的行为(或说刑法上有意义之行为)与构成要件该当是不同层次的讨论才对 。 要先是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才有机会往下讨论是否构成要件有客观、主观该当。 而什麽是刑法上有意义之行为? 也就是 1.人类的行为 2.表现於外在环境 3.内在意志得以支配或可能支配 以上是我的理解 还请多指教QQ 或者是,我误会而擅自把「具刑法上品质之行为」与「刑法上有意义之行为」画上等号了(? 这我或许还要再查查,谢谢大大指教QQ ※ 编辑: angryfatball (114.137.159.17), 04/07/2019 10:49:04 ※ 编辑: angryfatball (114.137.159.17), 04/07/2019 10:52:43
5F:推 lses6211: 拍谢翻讲义後知道搞错了 04/07 10:53
6F:推 Suchahair: 推 04/1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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