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Y11111 (lfy)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预备合并上诉和不利益变更禁止
时间Tue Jan 15 23:09:29 2019
刚刚在看民诉时产生了一点疑问不知道这样的推理是不是对的
甲告乙,一审判甲先位之诉败诉,备位之诉胜诉,乙不服上诉,如果二审认为甲先位之诉有
理由,对乙应该是用民诉449条第一项驳回吗?
因为是不利益变更禁止,不得对乙为更不利的判决?且至少乙在一审先位之诉还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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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ilof: 对啊 因为预备先位有理由就不用审备位 01/15 23:13
2F:→ haha777: 一楼的回答虽无错误,但於题目显无关联。 01/15 23:28
3F:→ haha777: 不论甲是先位败诉、备位胜诉 或 先位胜诉 结果都是甲胜诉 01/15 23:28
4F:→ haha777: 一审结果-甲胜诉,乙上诉;二审结果-甲胜诉。乙均为败诉 01/15 23:29
5F:→ haha777: 我好像会被打脸....|||= =a(抓抓) 01/15 23:35
8F:→ haha777: 自己的脸自己打.... 01/15 23:55
9F:推 CCWck: 甲未上诉,二审只能审备位 01/16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