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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各位报告 这个拟答最後得52分 (虽然最後还是没上~~~) ※ 引述《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之铭言: : 律师宪法题 : 我的拟答(献丑了 >/////<) : 有错请狠狠鞭打( 啊~~~啊~~~ <3 <3 <3 ) : (一)法院应依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适用刑法第309条第1项,於个案中综合判断 : 1. 言论自由为宪法所保障,人格权亦为宪法所保障, 法院应就基本权冲突予以 : 综合判断: : (1) 按宪法第11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出版之自由,又按司法 : 院释字(下称释字)第509 号解释意旨,言论之目的,在於「表现自我」 : 、「沟通意见」、「发见真理」与「健全政治制度」。在学理上又有认 : 为,言论等自由与宪法第14条之集会结社自由,通称为「表意自由」, : 乃为与展现人格不可或缺重要的一环,故宪法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 (2) 再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设有公然侮辱罪之规定,其目的应在於保护相对 : 人之人格权。惟第311 条就表意人之言论设有例外不罚之规定,惟应与 : 公益事项有关: : a. 表意人为单纯陈述事实或为善意之评论 : b. 表意人已善尽查证义务而为言论 : c. 於议会中之答辩或基於自卫所为合理之自辩 : d. 关於重大公益事项所为之言论 : (3) 在数基本权互相冲突时(如题旨中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之冲突),应如何 : 衡量孰轻孰重之问题,法院审查时应注意下列情形: : a. 权利之本质、权利受影响之范围、 时间、程度,以及是否有可回复 : 性为判断。 : b. 如为政治性言论、学术性言论等高价值言论 ,则为高价值言论,应 : 受最大保护; 如系商业性言论甚或仇恨性言论等,仅能受到中等保 : 障及低度保障(释字第414号解释意旨参照)。 : c. 言论人之评论是否出於善意,陈述之言论是否为事实? : d. 表意人是否已经善尽自己穷尽查证之义务, 而信其讯息为真实而转 : 述? : e. 表意人是否因不得已情形,出於自卫、自辩而为言论。 : f. 涉及者为重大公益?或仅为个人私领域(私德事务)? : 2. 如经判断後难以判断何者较受保护,或保护程度应相当者, 此时依刑法之谦 : 抑性原则, 应肯认此时应着重保护表意人之言论自由,是以,即不得依刑法 : 规定予以相绳。 : 3. 综上, 法院就此应参酌上述因素解释并适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规定,并就个 : 案情形予以综合判断,以符合宪法保护言论自由之本旨。 : (二) : 1. 释宪主旨: 「就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抵触宪法第11条言论声请司法 : 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 2. 程序部分: : (1) 按释字第371号、第572号、第590号之解释意旨,依宪法第80 条之规定 : ,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不受干涉。又各级法院法官於审判时,就适用 : 之法律有违宪确信时,应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声请司法院 : 大法官解释宪法 (惟若是最高法院法官,则得直接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 案件法第5条第2项声请之)。 : (2) 依题旨,法官於审判时,发现系争法律抵触宪法,且如已达违宪确信, : 应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本案诉讼程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 : 法。 : 3. 实体部分: : (1) 系争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 a. 依释字第432号、第545号解释意旨, 宪法有「明确性原则」之要求 : ,即规范之意义非难以理解,为由相对人所能预见, 且得由司法机 : 关判断者。又就专业事项之意义,如能由专业团体理解判断者, 仍 : 与明确性原则相符。 : b. 按题旨,系争规定使用「侮辱」为要件,虽实务上对於侮辱, 系指 : 以不当之言语或行为侮辱相对人, 使相对人之人格或尊严受到贬损 : 者而言。惟所谓侮辱一词其意义本难以理解, 且相对人亦难有预见 : 性,且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就相似案件是否构成侮辱, 向有截然不 : 同之见解,显然欠缺可审查性。是以, 系争规定与宪法要求之「明 : 确性原则」不符。 : (2) 系争规定抵触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 : a. 按系争法规之目的,应在於保护相对人之人格权, 而其采用刑罚作 : 为其手段,固然有助於目的之实现(参酌释字第476号解释意旨, 比 : 例原则须符合适当性原则(手段有助於实现目的)、必要性原则(须为 : 最小侵害性)以及衡平性原则(保护与侵害不得显失均衡)), 然就系 : (注:这边释字插入时点不太好,但发现时已经来不及收手了...QQ) : 争规定限制者,乃特定言论之表达, 性质上已经涉及基本权核心之 : 限制,且其采用刑罚,不可谓不重, 故在必要性原则的审查上,应 : 该认为至少采取中度审查标准(手段与目的必须有实质性的关联) , : 而不能仅采低度审查标准(手段与目的仅要求合理关联性即可) ,然 : 采行政罚之处罚,亦能达到喝止之相当成果。职此以言 ,是否仍须 : 采取较激烈的刑罚方式作为手段,实有疑义, 是以,不能谓系争规 : 定手段与目的间已经达到实质关联性的关系,亦即, 系争规定不符 : 合「必要性原则」之要求,而与「比例原则」有违。 : b. 承前,系争规定不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要求, 抵触宪法保障 : 言论自由之意旨。 : 4. 综上,就本件法律违宪疑义问题,依法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 (三) (注:这题写很烂...先跳去写行政法...回头只剩5分钟 -.- 我不知道我在写什麽) : 1. 按释字第725号解释,宣告定期违宪,声请人就确定判决,得声请非常上诉救 : 济。 : 2. 又虽非同一声请案件,惟相同法律被宣告违宪者,仍得声请非常上诉救济。 : 3. 故: : (1) 乙於第一件确定後,因乙为声请人,得提起非常上诉救济。 : (2) 乙於第二件确定後,因为是相同法律被宣告违宪,仍得提起非常上诉救 : 济。 : 写完(一)加(二)大约过了1小时50分钟 (扣掉审题,应该是写了1小时30分钟) : 另外(三)的30分没了帮R.I.P一下 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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