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g (自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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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罕见!考律师不及格 提行政诉讼告赢考选
时间Thu Oct 11 18:47:13 2018
https://goo.gl/fEcZYj
考选部「要上诉」
不就3个字?
为何可以掰成好几百字?
是不是一定要真的很会灌水,才能当考选部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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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闻媒体报导律师考试落榜者提行政诉讼胜诉一事,考选部说明
107/10/11
一、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诉字第636号判决仅为本案第一审判决,尚未确定。
二、律师高考第二试各法律科目试卷均采分题平行两阅,亦即每科每题均由两位专业阅卷
委员各自独立评阅给分,其用意即在於避免单一观点评分,因此采平行两阅方式阅卷者,
同一题给分有差距实属正常。本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以同一题两位委员给分差异大,
其中一位委员之评分即构成恣意判断为由,撤销原告律师考试不及格之处分,并命重新阅
卷,其所持见解,似对国家考试之典试事务、专业评分等事项有误解,容有商榷余地。
三、国家考试放榜後,应考人对於未获及格或录取之考试结果,得依法循序提起诉愿与行
政诉讼以为救济,此乃法治国家之常态,本部亦予以高度尊重。惟为维护国家考试制度之
健全与考试之公平、公正性,本部亦应本於权责,依法处理。本件判决仍有商榷余地,本
部将依法提起上诉。
点阅数:3368
※ 引述《Caress (爱抚)》之铭言:
: 罕见!考律师不及格 提行政诉讼告赢考选部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1407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2018-10-10 12:55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即时报导
: 陈姓男子去年参加律师考试二试,却差一分及格,由於现行评分采用两位阅卷委员「平行两
: 阅」制度,他申请阅卷後,质疑「智慧财产法」科目有一子题两阅分数相差过大,却未进行
: 第三阅,因此提告救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其中一位委员显然出自於错误事实认定,未
: 采取一致性评分标准,判断有恣意滥用的违法情事,判撤销原处分,且考选部应依判决法律
: 见解另为适法处分,可上诉。
: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二试总成绩482.50分,及格标准是483.50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书。
: 他申请复查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考选部调出试卷核对,回函检附成绩复查表。他申请阅览试
: 卷,质疑「智慧财产法」科目「第2题第2子题」的两阅分数相差已达该子题配分三分之一以
: 上,却未进行第3阅,但考选部调出原卷再检视,认定未达启动第三阅条件。
: 陈姓男子主张,依《典试法》及阅卷规则相关规定,典试委员会应决议评阅标准及审查标准
: ,而申论式试题应附参考答案,或计算过程及评分标准,供阅卷委员评阅试卷参考;且若发
: 现评阅程序有误或不公允、宽严不一,典试委员会未裁撤前,应即商请原阅卷委员重阅或另
: 聘阅卷委员评阅,并以重评分数为该科目成绩。典试委员会裁撤後,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另
: 组阅卷小组或另聘阅卷委员重新评阅。
: 他表示,「智慧财产法」第二题总分40分,共两个独立设问且无关联的子题,各为20分。第
: 一题「甲之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第二题「乙之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
: 第一子题的第一阅卷委员评阅为14分,第二阅卷委员评阅为13分,分数差为一分,判断余地
: 差异为该题题分5%;第二子题的第一阅卷委员认为可得15分,第二阅卷委员认为可得3分,
: 两阅分数差12分,判断余地差异量已逾该题题分60%,存有明显差异,难以想像两位是以同
: 样标准评阅。
: 他认为,有评分不公允或宽严不一之疑时,依《典试法》相关规定即应重阅。当两位委员的
: 判断余地差异已达该题题分三分之一时,应启动第三人重阅,以衡平主观见解歧异。两位委
: 员的主观学说或实务见解争辩并非考生应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断余地为高墙,阻断考生请
: 求第三阅卷委员另为评阅救济的可能。
: 合议庭表示,阅卷委员评分申论题,具有学术上专业,法院应予以一定程度尊重,承认其判
: 断余地,而对其判断采取较低的审查密度,但如该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时,可予
: 撤销或变更。
: 合议庭依职权命考选部提供给阅卷委员评阅试卷相关资料,查出该子题评分标准是「优(
: 16-20)、良(12-15)、可(5-11)、劣(0-4)」。对照评分标准,可知第一阅卷委员认
: 为符合「良」(答不构成犯罪,对属地主义及商标法明知要件说明不尽详细),而第二阅卷
: 委员却认为符合「劣」(答构成犯罪,视其理由酌予给分)。
: 合议庭表示,一位委员认定作答内容叙及「不构成犯罪」但另一位认定未叙及,从形式观察
: ,两位的评断竟有明显两不相容的歧异判断,堪认有其中一人是出於错误事实认定而判断,
: 致未能依评分标准而客观公正衡监,因此合於典试法再行评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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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lusseal: 考选部写这样我觉得写的不错阿 10/11 19:18
2F:推 alegria: Op 10/11 19:19
3F:嘘 bcs: 又不是喊口号,始末交待清楚很重要。 10/11 19:38
4F:→ tomopo: 你觉得考选部发新闻稿上面只写「要上诉」能看吗? 10/11 19:51
5F:→ jiunyug: 承办人会马上调单位这样… 10/11 20:04
6F:推 gn231949615: 穷尽救济都没出现,不叫告赢,这基础观念 10/11 20:04
7F:推 mainjoey: 想问个考试问题 如果考选部最高法院也打输了 可以申请 10/11 20:10
8F:→ mainjoey: 释宪吗 如果不行 考试院可以吗 10/11 20:11
9F:推 gn231949615: 要看,如果是高等赢,最高输,最新实见说要再给一次 10/11 20:16
10F:→ gn231949615: 机会 10/11 20:16
11F:→ tamama000: 我觉得政府没有损失的案子上诉真的丢脸 只想争面子 10/11 20:29
12F:→ tamama000: 人民赢一次还不想给 10/11 20:29
13F:推 gn231949615: 我跟政府打过,奥步超多,派法界人士深夜商讨对策法 10/11 20:38
14F:→ gn231949615: 庭审理怎麽弄人,後来看到我的状,他们大概这辈子都 10/11 20:38
15F:→ gn231949615: 不想遇到我 10/11 20:38
16F:推 liunhow: 好精彩的案子,看来之後将会是行政法的热门考题 10/11 21:02
17F:推 samug: 交代一下为什麽两位阅卷者会有给分差异,因此才要上诉,这 10/11 23:02
18F:→ samug: 样写有什麽问题吗? 10/11 23:02
19F:推 Help: 台湾诉讼没有标准答案, 输赢各自有理由, 平常心当笑话看即可 10/12 00:08
20F:→ Help: 法条太牵强也还有法官造法, 逻辑就重新定义了, 输赢一念间XD 10/12 00:10
21F:推 bt011086: 可能是考生答案没有写的很明确,而是以「可能构成犯罪 10/12 07:30
22F:→ bt011086: 」为标题,内容又模棱两可,导致两位阅卷者在事实认定 10/12 07:30
23F:→ bt011086: 上出现此种差异。如果不是的话,就真的太夸张了… 10/12 07:30
24F:推 yorklie: 虽然这政府欠酸,但只想写三个字的更欠酸。 10/12 16:14
25F:推 wahahaha: 考选部当时为何不找人二阅 10/12 16:26
26F:→ Aixtron: 文法答案可以不附理由,虽然我也不爽考选部 10/12 19:19
27F:嘘 Hatewoman: 考选部他妈去给狗干 10/12 23:11
28F:推 andyahn: 又是智慧财产法,之前朋友考检事官,朋友间写法与方向差 10/14 20:39
29F:→ andyahn: 不多,一位给15分,一位给1分。 10/14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