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inaser (康瑞斯)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最优申请人救济问题
时间Mon Oct 1 14:05:58 2018
请问一下
甲跟乙依照促参法参加政府机关甄选程序
之後机关评定乙为最优先缔约人
请问一下甲如何救济
周董那本写
看甲的目的为何
如果要单纯除去乙的地位
提撤销诉愿与撤销诉讼即可
那如果想拿到最优先缔约人地位
则提课与义务诉愿跟诉讼
然後在诉讼中加提一个撤销诉讼(因爲乙的最优先地位还在)
我想请问一下
为何在第二个方式中
课与义务义务诉愿加课与义务诉讼并提撤销诉讼时
在诉愿阶段不用再提一个撤销诉愿(诉愿前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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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tcNewOne: 拒绝申请之诉(? 10/01 14:12
2F:推 walyun: 印象中,先异议再申诉(相当诉愿程序)再撤销诉讼 10/01 14:55
3F:→ GGOPEN: 异议形同审查了? 10/01 16:14
4F:推 Hzy1004: 相当於诉愿程序? 10/01 16:54
5F:→ Hzy1004: 异议(诉愿先行主义)诉愿(诉愿前置主义) 10/01 16:56
6F:→ clarinaser: 谢谢大家回覆 看起来是周董那本多补述但没注意 10/01 17:10
7F:→ clarinaser: 相关规定 10/01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