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sandonts (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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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公司法的发行新股一章节
时间Thu Jun 7 15:45:25 2018
各位国考板的帅哥美女们好
您是最强的 棒棒棒 金榜题名不远时!
想请教 我正在准备今年高考法制 买了这本书在看
<商事法--案例分析 刘瀚宇 编着>
其中p.161 发行新股 这一章节
首篇的案例即为:
1.
A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已特别决议之方法,将法定盈余公积之一部,按股东原有股份
之比例发给新股,少数股东甲、乙认为A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期营运中有"本期亏损"
因此不得发行新股,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令时,其得自决议之日30日内,诉请法院
撤销其决议。试问: 甲、乙之主张有理由否?
答案:
公司法第241条规定,公司无亏损者,得依股东会特别决议之方法,将法定盈余公积
及第1项各款之资本公积之全部或一部,按股东原有股份之比例发给新股或现金...
.....(省略).....依经济部92年7月15日经商字第09202144820号函及94年10月6日经商字
第09402149240号函规定,所谓亏损系指商业会计法处理准则第26条第1项第3款之
"累积亏损"而言.........
我的疑问:
这答案会不会太偏僻了? 谁会去记一个经济部解释函然後记商业会计法处理准则?
然後题目中"本期亏损",意思应该指"有亏损的情况下"是不是违反公司法第270
条第一款,"连续两年有亏损"吧?
所以拟答应该是着墨在公司法第270条第二款,不是吗?
2.
A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後,公司董事复依同一程序召开第二次
董事会变更原发行新股股数为第一次决议股数的二分之一之决议,董事甲认为违法。
试问,甲之主张有理由否?
答案:
公司於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後,公司董事会复依同一程序召开第二次董事会
变更原发行新股之决议,尚属可行。但若原股东如有争执,宜循司法途径解决。
我的疑问:
什麽是所谓的"尚属可行"? 法律适用案例要写理由,写"尚属可行"是主观意思决定
没有理由说明为啥可以复依同一程序减少股数,不是吗?
我在看书 可是书本好多都改的让我看不懂
是不是不想让我读书呢?
我好想再拿个硕士! 或是再拿个法律系文凭!
今天好热 预祝各位帅哥美女 越来越透心凉 沁凉一夏 成功就在不远处 金榜题名
预祝明天小周末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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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bc123por: 中姐姐午安:) 06/07 16:24
2F:推 BoatLord: 什麽时候看到您像柜姊司法官一样的新闻呢? 06/07 17:14
3F:→ dosandonts: 午安 :) 06/07 18:07
4F:→ dosandonts: 来日方长 慢慢体会 会有那一天 06/07 18:07
5F:推 chris920309: 中姐姐!!!!!!这儿不适合您!!!不是明天要看医生呢?!?! 06/07 19:32
6F:→ chris920309: ?!?! 06/07 19:32
7F:→ zoe2481: 被fire啦?上班时间po这麽长的废文~你没事做齁? 06/07 22:56
8F:嘘 john50710: 良心建议,那些什麽狗屁准则的号码都不要记,直接记「 06/08 09:00
9F:→ john50710: 行政实务认为」就好 06/08 09:00
10F:→ dosandonts: QQ好的 谢谢楼上各位住户 赞 06/08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