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wula9211 (Carbon.)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民法353与348问题
时间Tue May 8 10:40:48 2018
我从徐律师债各买卖篇看到这段话:
「民法348之规定,通说认不宜解为担保责任,仍应以出卖人具可归责事由为前提,以避免架空民法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如民225 226之规定)。又如以通说见解为基础,逻辑上应限於给付不能及不完全给付始可能准用,而不包括给付迟延的情形。」
想请问一下 为何不包括给付迟延?有点不大懂上面这段话
谢谢大家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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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dward0811: 很多网路购物,一拖三个月交货,常常忘记买了 05/08 11:17
2F:→ edward0811: 网购拖,应该就是你问的给付延迟 05/08 11:17
3F:推 asderavo: 你这个应该是在比较担保说跟履行说的差异,通说用的是 05/08 15:06
4F:→ asderavo: 担保说,也就是348给付义务不包含「给付无瑕疵之物」, 05/08 15:06
5F:→ asderavo: 所以给付如果有瑕疵,本来就不在348通说见解里面,就不 05/08 15:06
6F:→ asderavo: 适用了,回归债总规定,我是这样看的 05/08 15:06
7F:推 tp943308: 通说哪是履行说... 这两说都有道理 看顺眼写就对了 05/12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