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icGirl (魔女)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法§870-1之次序权的绝对抛弃....
时间Thu Nov 16 23:37:44 2017
870-1Ⅰ同一抵押物有多数抵押权者,抵押权人得以下列方法调整其可优先受偿之分配额
「但他抵押权人之利益不受影响」:
1为特定抵押权人之利益,让与其抵押权之次序。
2为特定後次序抵押权人之利益,(相对)抛弃其抵押权之次序。
3为全体後次序抵押权人之利益,(绝对)抛弃其抵押权之次序。
例:债务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别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180万、120万、60万元之抵押权
若甲拍得价金300万。
在绝对抛弃的情形,乙的抵押权顺序垫底。
则丙优先受偿120万、丁依序受偿60万、乙最後受偿120万。共300万
以上是老师举的例子
且强调次序权的让与、相对抛弃、绝对抛弃「不会影响他抵押权人之利益」
以下是自己想的例子.....
若甲拍得价金仅200万...
依正常情形受偿,则乙优先受偿180万、丙依序受偿20万,丁哭哭拿不到钱。共200万
在绝对抛弃後,乙的抵押权顺序垫底。
方法一、丙优先受偿120万、丁依序受偿60万、乙最後受偿20万。共200万
但此举影响了丙、丁的利益,因为丙只应受偿20万,而丁原本是拿不到钱的。
与条文-「不影响他人权益」冲突
或者
方法二、乙的抵押权顺序垫底:丙优先受偿20万、乙依序受偿180万,丁继续哭。共200万
此举虽符合条文所说不影响他人权益,
但与绝对抛弃定义冲突,因乙之受偿次序先於丁。
请问有哪位大大能够开释一下
谢谢 感激不尽,因自己是看网路课程的 没有老师可以问
或者有大大可以帮忙问一下学校民法老师的。
本题个人比较倾向 <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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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177.82.182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10846666.A.2E6.html
※ 编辑: MagicGirl (180.177.82.182), 11/16/2017 23:41:07
1F:→ CCWck: 870-1立法理由就有给例子了 11/16 23:47
2F:→ MagicGirl: 老师就是举立法理由的例子 我举的例子不在立法理由内.. 11/16 23:48
3F:推 dennis1203: 不影响他人权益应该是指在原本可受偿的范围内,不可因 11/16 23:50
4F:→ dennis1203: 他人的让与抛弃而“减少受偿”,而非指债权的受偿的 11/16 23:50
5F:→ dennis1203: 机会提高的情形。所以1是正确的(管见…若有误请帮更 11/16 23:50
6F:→ dennis1203: 正) 11/16 23:50
7F:推 CCWck: 第一二款都有写为特定人之利益 此时对其他抵押权人不受影响 11/16 23:51
8F:→ CCWck: 第三款本来就写"为全体" 当然都会受影响 11/16 23:51
9F:→ MagicGirl: 谢谢楼上两位大大帮忙 好像就是方法一 哈...念到歪掉了 11/16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