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Holiday (RoyHoliday)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刑总 过失犯-超越承担的过失
时间Wed Nov 8 17:01:36 2017
请问一下各位大大
过失犯中的『超越承担的过失』
应该置於哪个阶段中讨论?
我念李允呈的刑总
他是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讨论
他是这样写的:
『行为人这种单纯胆敢承担超越其能力与条件的特定工作的行为,即属违反
客观注意义务
,而具行为不法,故可成立超越承担的过失』
可是在罪责阶段他又写到:
『...这种超越个人能力,而为特定行为的情况,即可能构成超越承担的过失,不能主张
欠缺
主观的注意违反性而不具罪责...』
我看高点旭台大的刑法则是写:
『通常,超越承担的过失都会在过失犯的
罪责层次检验....若行为人的行为超出其
主观预
见可能性,则属於超越承担的过失』
究竟哪个说法比较合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136.186.72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10131698.A.BDA.html
1F:推 jespershine: 两个说的不是一样吗? 11/08 19:30
2F:推 gd831225: 就是在罪责讨论 11/08 19:56
3F:推 lackture: 这考点? 11/08 23:25
4F:推 JAJAFA: 易律曰:一般过失犯在构成要件讨论,超越承担is special要 11/10 22:23
5F:→ JAJAFA: 在罪责 11/10 22:23
6F:推 AppleMan: 林钰雄老师的书好像有在过失作为犯之罪责处理这个问题 11/12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