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92 (なん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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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业] 请问106年普考户政 民法第三题内容
时间Fri Sep 22 08:07:27 2017
当初考完时有看到大家在讨论这题
那时因为自己的答案跟补习班拟答不太一样所以就不敢上来献丑
但最後老师给了我30分的分数
代表我应该有写到他们想看到的答案
刚好原PO寄信来问我这题,那我就凭印象上来分享给大家参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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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丧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给甲30万元,甲尚未归还,
丙则因结婚,於甲死亡一年前,受有甲之赠与20万元。
甲死亡後,留下财产10万元,但积欠丁20万元,
试问乙、丙、丁对甲之遗产应如何主张?
这题我一看到的当下就想到以前上高点周律的身分法时她所说的
「爸爸欠儿子钱,儿子亦具有债主身分,遗产分割前必须要先还儿子钱」
并以此概念为核心来回答题目,分述如下:
一、
依民法1147条「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又依第1148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即我国现行民法系采「概括继承,有限责任」
被继承人之遗产分割前须先将其生前所欠之债务结清
如有剩余,其继承人始得分配遗产
另依民法1148条之1规定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
该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前项财产如已移转或灭失,其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二、
本件中被继承人甲生前积欠丁20万元,依民法1148条规定须以其遗产偿还之。
又甲另积欠其子乙之30万元债务,此并非依民法1172条所规定之「扣还」来处理
而系依民法1154条规定: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即乙虽为甲之继承人,於甲死亡後该债务及债权虽同归属於乙,
但依民法1154条规定,乙之30万元债权并不因继承而混同消灭,
故乙具有债权人之身分。
三、
承前所述,甲对丁有20万之债务,对乙有30万之债务,合计共50万元
须以甲所留下之遗产清偿之
而甲之遗产除10万元外,依民法1148条之1规定
於其死亡前1年赠与其女丙之20万元亦应计入其遗产来清偿债务,以保障债权人之权利
(※当初在看到1148-1时觉得很困惑,经过高点的苏律提点後才清楚
总之1148条之1立法目的系防止被继承人脱产,以保障债权人权利
与1173条继承人间之归扣并不相同,两者是分开使用的,不可混淆)
故甲之债权人乙、丁即得对甲之遗产30万元(10万加20万)主张权利
但因甲之遗产30万元并不足以偿还乙、丁共50万之债务
此时须依民法1159条、第 1162-1条之规定
按债权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本件中,乙与丁对甲之债权各为30万及20万,即3比2
甲之遗产仅有30万元,则乙得分配到18万元(5分之3)
丁则得分配12万元(5分之2)
至於不足清偿之20万元部分,依民法1148条有限责任之规定
甲之继承人不须以自己财产作偿还,并此叙明。
四、
本件中甲已丧偶,而依民法1138之规定
乙丙系甲之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得依1141条规定平均分配甲之遗产
惟甲之遗产已如前述,於清偿债务後并无剩余
故继承人乙、丙并无法对甲之遗产主张权利。
五、小结
乙同时具有债权人及继承人之身分,得以债权人身分主张分配甲之18万遗产
但身为继承人之部分则无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丙仅为继承人,对甲之遗产无法主张权利。
丁系债权人,得对甲之遗产主张12万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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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说明一下 我当初答题的顺序是2→3→1
第三题因为自认知道争点怎麽写
所以让我贪笔花了最多的时间大概35分钟来答题(我写满2面)
虽然拿到第三题的满分
但反而压缩到我第一题共40分民总题目的作答时间
我那时看看时间只剩20几分钟,最後在打钟前几秒才勉强将第一题写完
总共只写了一面又几行而已,所以只拿到比一半高一点的22分
我想这对於考试策略来说是错误的
应该将大部分时间都放到分数比重最高的题目才对
希望大家也能多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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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z765212121: 推分享~这题能30不容易喔 09/22 08:12
2F:推 PeiyiKuo: 推~解的非常仔细!谢谢分享! 09/22 08:20
3F:推 z765212121: 请问楼上的心得文呢?(敲碗) 09/22 08:21
4F:推 PeiyiKuo: Z大,碗要留着吃饭用,可别敲破了~~XD 09/22 08:25
5F:推 Frank8584: 推!谢谢分享! 09/22 08:29
6F:推 z765212121: 写到第三题,发现不知道再写什麽想重来的时候剩没几 09/22 09:14
7F:→ z765212121: 分钟。 09/22 09:14
8F:→ z765212121: 所以时间分配真的很重要 09/22 09:14
真的重要!
以近年普考户政民法都只考3题来说
我认为40分的那题大概要写个36分钟
30分的两题各控制在27分钟左右 比较不会轻重失衡
9F:推 shadowpriest: 但甲死亡後实际留下财产的是10万元 那依比例乙丁实 09/22 12:55
10F:→ shadowpriest: 际上得分别分配6万元和4万元吧? 09/22 12:56
11F:→ Scott92: 不只10万 我在内文有提到甲死前1年赠予丙女的20万依1148 09/22 13:56
12F:→ Scott92: 之1条要视同甲所有遗产的一部分而以30万来偿债 可能会 09/22 13:56
13F:→ Scott92: 有人误以为嫁妆20万还会涉及归扣 不过本题跟1173无关了 09/22 13:56
14F:→ Scott92: 因为还债都不够 根本无法谈到继承 就用1148之1处理就好 09/22 13:56
15F:→ Scott92: 所以丙女必须把她收的20万吐出来还给乙丁 09/22 13:58
16F:推 cutelum: 可是丙系因结婚而取得20万,为什麽不能用归扣呢? 09/22 14:27
不好意思...我那样打会造成误解 所以我修改了一下我的推文
我意思是说特种赠与(嫁妆)须要归扣的前提是遗产有剩余,继承人仍可分配的情况下
但本题中甲的遗产连偿债都不够了,所以我认为不用探讨到1173条
17F:推 shadowpriest: 楼上 丙女情形适用归扣且其受赠与价额大於其应继分 09/22 15:03
18F:→ shadowpriest: 故不得再受分配 但本题同样适用民法第1148条之1 目 09/22 15:03
19F:→ shadowpriest: 的是保障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益 09/22 15:03
20F:推 shadowpriest: 请问本题是不是不适用第1153条第2项来解? 09/22 15:10
债权人对遗产之「按比例」受偿,应该是要引民法1159条、第 1162-1条来用
1153条则是在揭示继承人间「连带责任」的问题
即是所谓对外连带负责,对内比例分担(偏向债编的部分)
若把1153套进本题里,我认为会长这样:
依1153条规定,丁得向乙或丙任一人请求12万元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债务,对外连带负责)
而事後该12万元则依乙丙应继分之比例内部分担之
此时就要谈及归扣,可是已如我前面所说的
既然甲都没剩余遗产了,应该没有再深入探讨乙丙间应继分的必要
再者乙还兼具债权人及继承人之身分 如果要用1153条来写的话
可能会变得鬼打墙 不知从何写起的状态
21F:推 kanataliz: 感谢s大分享~原po在此感谢你QQQQ 09/22 16:04
22F:推 shadowpriest: 谢谢 解说得很详细 09/22 16:38
23F:推 jeelninzye: 谢谢分享 09/24 16:26
※ 编辑: Scott92 (125.224.240.183), 09/25/2017 15: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