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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一试突然发现自己竞合烂到炸.. 刑法就这3题想不透.竟然刚好都是竞合.. 想跟大家讨论看看 谢谢各位罗!! 13 甲驾驶自小客车,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见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机上,即持之盗刷加 油新台币一千余元。隔日,甲再持该卡购买日用品,签单消费。依实务见解,甲应成立何罪? A侵占遗失物罪及诈欺取财罪,两罪为想像竞合犯 B侵占遗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费设备诈取财物罪,两罪为数罪并罚 B侵占遗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费设备诈取利益罪 D侵占遗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费设备诈取财物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三罪为数罪并罚 答案:D(个人觉得无解) 路上看到信用卡拿去盗刷仅有1行为决意且有手段目的关系 侵占遗失物+339-1间应该是想像竞合论339-1 然後339-1+伪造私文书再数罪并罚 (PS:此题後来发现看错题目.没问题了) --------------------------------- 14 甲自幼被 A 收养,平日与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讨金钱花用二人遂发生激烈争吵。A 乃电请甲之生父 B 前来婉劝,甲被 B 责骂後,一时失去理智,遂至厨房持菜刀 将 A 及 B 二人砍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成立二个普通杀人罪,想像竞合犯 B甲成立一个普通杀人罪及一个杀害尊亲属罪,数罪并罚 C甲成立二个杀害尊亲属罪,数罪并罚 D甲成立一个普通杀人罪及一个杀害尊亲属罪,想像竞合犯 答案:C(个人觉得无解) 这算接续犯吧? 虽有见解认:所侵害者为专属法益不能认为是自然行为单数 但实务见解我记得是没有这样认为的!?ex:93年台上字第4429号 所以应该是1行为2法益 2个杀直系亲属+想像竞合 ---------------------------------- 18 甲抢劫便利商店时杀死店员 A 及顾客 B,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成立二个强盗杀人罪结合犯 B甲成立一个强盗杀人罪及一个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甲成立一个强盗杀人罪及一个杀人罪,想像竞合 D甲成立一个强盗罪及二个杀人罪,数罪并罚 答案:B(个人觉得C) 我的思考逻辑是这样 觉得跟上面那题有点像,杀A+B为1行为2法益 然後一个罪只能结合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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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470592090.A.6A5.html
1F:推 Hatewoman: 第13题是实物见解,信用卡"签名"这个动作算私文书 08/08 01:53
2F:→ Hatewoman: 他是3个行为阿,先盗刷,再拿走,最後签单 08/08 01:54
3F:→ Hatewoman: 所以数罪并罚 08/08 01:55
4F:→ Hatewoman: 你背到牵连犯的定义去了,而且牵连犯删了 08/08 01:55
5F:→ Hatewoman: 14题,侵害生命法益一定个别算的@@ 08/08 01:56
6F:→ Hatewoman: 所以一定是数罪并罚 08/08 01:56
7F:→ Hatewoman: 18题对店员是强盗加杀人结合犯,对b是杀人犯,生命法益一 08/08 01:58
8F:→ Hatewoman: 定是个别成立罪数的 08/08 01:58
9F:推 blackwoods: 18题不是对店员的问题 应该是改实务对加重强盗的判例 08/08 02:00
10F:→ blackwoods: 如果强盗同时强制性交跟杀人 先跟其中一个论结合犯再 08/08 02:01
11F:→ blackwoods: 跟另外一个行为数罪并罚 这题我是用这逻辑解 08/08 02:01
12F:→ blackwoods: 72年台上字第744号 本题应该是强盗途中的杀A、B皆可 08/08 02:03
13F:→ blackwoods: 跟基本罪(强盗)结合 但未被结合的另外一罪并罚论处 08/08 02:04
14F:→ blackwoods: 另外结合犯一般是认为"两行为" 你都选结合犯了会认为 08/08 02:05
15F:→ blackwoods: 一行为触犯数法益 可能要重新想一下概念 08/08 02:05
谢谢楼上大大的讨论 13题是写太快看错题目了... 我以为题目是说是路上看到信用卡拿去盗刷 这样没问题了 关於结合犯的部分也懂了 只是不懂为什麽生命法益要分开算?可否请教实务见解的依据? 因为个人查到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29号似乎可以一起算 节录如下: 上诉人等基於同一杀人之不确定犯意, 而或喝令大陆女子自行跳海,或推拉其下海,或急驶舢舨促其落海, 即由"""""""多数动作合为一个行为"""""""",而触犯六个杀人既遂、七个杀人未遂罪名 其多数动作,既同时、同地、同次实施,无从分别先後, 原判决以""""""想像竞合犯""""""",从一重之杀人既遂罪处断,其适用法则仍无违误。 ※ 编辑: funghi4720 (114.44.176.127), 08/08/2016 03:34:23
16F:推 yalinghuang: 78.4th决议 08/08 07:41
17F:推 evilsura: 93那个被批评的很惨吧?要把它想成极少数说 08/08 09:08
18F:→ sherlockscu: 生命法益没在想像竞合的吧 这题我是选到b 有点尴尬 08/08 09:40
19F:→ louis123321: 为何生命法益没在想像竞合阿? 08/08 10:28
20F:→ louis123321: 算了 哈哈哈 反正随意 08/08 10:29
21F:推 realJume: 生命法益不能适用接续犯这不是一直强调的考点吗 08/08 11:30
22F:推 louis123321: 只要非同种法益 都不能用啊 跟生命无关啊xddd 08/08 11:39
谢谢楼上各位 题目是2个生命法益.应该都是同种的生命法益吧!? 我再去查资料+跟别人讨论後 我贴的那个实务应该是少数见解没错.. (我的书关於本争点实务见解竟然只贴这个...怒!!) 因为有再查到其他实务见解认: 题示中2生命法益虽为同种法益but为专属法益so不能适用自然行为单数的概念 貌似觉怕处罚太轻的样子... 所以13题算2行为2法益->数罪并罚 14题为1强盗+2杀人->结合後->1强盗杀人+1杀人 PS: 但侵害数生命法益还是可以想像竞合 只是他不适用自然行为单数(接续犯)的概念. (EX:郑捷基於1犯意且时空密接杀4人,仍为4行为4法益) 例如如果为单纯一行为(EX:丢炸弹1次炸死2人).此时仍为1行为2法益.想像竞合 话说13+14题照少数说判断的结果(如下).选项都找不到 13题照少数说为1行为杀2父->成立2罪想像竞合 14题为1强盗+1接续杀人->结合变1强盗杀人 所以也算暗示要用多数说了 只能怪自己没读到多数说了QQ 有错还请指正 ※ 编辑: funghi4720 (114.44.176.127), 08/08/2016 13:31:55
23F:推 louis123321: ...不同人的生命法益绝非同种法益... 08/08 14:43
24F:→ louis123321: 就跟你到一个教室偷一堆人的书包 也非同种法益 08/08 14:43
25F:→ louis123321: 想到更精确的字语了 "同一法益" 这是接续犯的前提 08/08 15:21
26F:→ realJume: 但偷一堆人书包是接续犯啊 08/08 20:01
27F:→ louis123321: 确定!? 08/08 20:50
28F:推 realJume: 楼上你还好吗 08/08 20:52
29F:→ louis123321: 这是林俊益老师每年上课必问的问题也 08/08 20:53
30F:→ realJume: 不过当司法官你说怎样就怎样啦科科 08/08 20:53
31F:→ louis123321: 他每年答案都是数罪并罚 政大的学生应该都会上到 08/08 20:54
32F:推 realJume: 你以为政大刑事法只有一个老师吗科科 08/08 21:00
33F:→ realJume: 接续犯定义有搞懂吗 司法官了欸 08/08 21:01
34F:→ louis123321: 有讨论过想像竞合跟数罪并罚 还真没讨论过接续犯 08/08 21:09
35F:→ louis123321: 当然没搞懂阿 所以无法一直当考生 08/08 21:10
36F:→ ciel89: 是不是想到林钰雄老师课本在接续犯的举例?@@ 08/08 21:14
37F:→ ciel89: 同一停车场偷三部不同车主的音响仍属一次窃盗那个 08/08 21:15
我有1本书也有举一样的例子 就是接续犯是同一类的法益 是否为同一法益持有者无涉(此为法益侵害数的问题) 仅於例外为专属性法益才看侵害几个法益持有人 如果说林俊益老师是限於同一个法益 只能说我们都被少数说误导了QQ 我主要看的那本书..也是说他支持的少数说是多数说.. 怒!! ※ 编辑: funghi4720 (114.44.176.127), 08/08/2016 22:07:45
38F:推 Bluesemen: 接续犯要限同一法益,至少实务见解是这麽认为的,实务 08/09 00:39
39F:→ Bluesemen: 操作其实也很难用。 08/09 00:39
40F:推 Bluesemen: 至於杀多人的问题为何会被评价为数罪,这跟接续犯是完 08/09 00:44
41F:→ Bluesemen: 全没有关连的,只能说你似乎把接续犯定位给搞错了。 08/09 00:44
好的,谢谢各位意见的提供!! 我身边的2本书确实都是写同一种就好(高点易台大+扑马的书) 但也有可能这不是实务见解.. 因为有上班不是时间很多 我想我下次再去书店时.我再去找更多书对这部分是怎麽写的 觉得这次讨论收获很多!!谢谢 ※ 编辑: funghi4720 (114.44.176.127), 08/09/2016 01:34:57
42F:→ louis123321: 还是少来国考版问课业吧 这边人大多程度吓死人… 08/09 07:37
43F:→ louis123321: 小心看多了也变万年考生… 08/09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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