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hchan (耐吉村)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民法184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问题
时间Fri Mar 29 18:17:37 2013
※ 引述《sony5566 (爽你5566)》之铭言:
: 请问一下,若是纯粹经济上损失到底可不可以用184I前?
: 有的判例说可以,有的判例说不可以
^^^^^^^^^^^^^^^^^^^^^^^^^^^^^^^^^^^^
这边似乎有误
: 学说也说不可以用184I.
: 那若是纯粹经济上损失可以用哪条??
: 有人说用184I後,但是後段是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
: 这要如何去处理证明我是因为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而有纯粹经济上损失??
: 还是公式就是看到纯粹经济上损失直接丢到184I後?
: THX!
首先你必须先判断是"权利"受损,还是"纯粹经济上损失"
我觉得你所谓的"有的判例说可以,有的判例说不可以"
应该是各该判决在判断是否为 权利受损 或是 经济上损失 有不同看法
而非在於 经济上损失 是否适用184第一项前段产生歧异
最後,目前多数看法认为经济上损失应适用184第一项後段~~~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1.121.16
1F:推 sorrows:啊?不是应该先判断是绝对权还是其他吗? 03/29 20:11
2F:→ richchan:这边先不讨论权利是否是限於 绝对权,是避免讨论开花 03/29 22:35
3F:→ richchan:因为按照原po论述,很可能他误解最高院判决 03/29 22:36
4F:→ richchan:再者,绝对权不是先讨论的 ,必须先判断是否为权利,才再讨 03/29 22:40
5F:→ richchan:论是否限於绝对权 03/29 22:40
6F:推 sony5566:我大概有点懂了!最後一句话是我想确定的!THX 03/30 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