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ny5566 (爽你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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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民法184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问题
时间Fri Mar 29 17:32:52 2013
请问一下,若是纯粹经济上损失到底可不可以用184I前?
有的判例说可以,有的判例说不可以
学说也说不可以用184I.
那若是纯粹经济上损失可以用哪条??
有人说用184I後,但是後段是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
这要如何去处理证明我是因为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而有纯粹经济上损失??
还是公式就是看到纯粹经济上损失直接丢到184I後?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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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26.120
1F:推 MJdavid:请用[课业]标题分类 方便日後板友搜寻 谢谢 03/29 18:34
2F:推 justloadfun:说来话长… 03/29 18:49
※ 编辑: sony5566 来自: 220.133.113.107 (03/30 03:11)
3F:推 bvcde33wq:实务见解没说不行 学说也有分可以或不行的 03/30 12:40
4F:→ bvcde33wq:所以可能比较好的方式就是并陈二说 03/30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