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key0430 (SherryEgg)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民事诉讼法裁定效力
时间Tue Mar 26 20:47:10 2013
想请问一下
72年这个判例
当事人起诉或提起上诉,未依缴纳裁判费,经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补缴者,
纵经该当事人声请诉讼救助,如其声请经法院裁定驳回,并由声请人对於
驳回诉讼救助声请之裁定提起抗告,亦无阻却法院限期命补正裁定之效力
。故当事人倘不依限补正,法院自得以其诉或上诉为不合法裁定驳回之。
此项裁定确定後,即令嗣後该驳回诉讼救助声请之裁定,为抗告法院裁定
废弃而准予诉讼救助,亦仅为能否对於驳回其诉或上诉之确定裁定声请再
审而已。
看起来好像是指这个裁定的救济方式是再审
但是我想这个裁定应该是指442裁定驳回吧?
但这个裁定应该没有既判力,是否可以直接在上诉一次呢?
或者如果是依249裁定驳回,那就在另诉就好了?
不知道各位有什麽想法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87.46
1F:推 damonwhk:如果是起诉,又没有碰上消灭时效,是可以另行起诉。但 03/26 22:30
2F:→ damonwhk:上诉时,一旦驳回确定,铁定已过上诉期间,不能再上诉。 03/26 22:30
3F:→ kai761:此判例不再援用了 03/27 02:24
4F:→ kai761:现在用民诉109-1吧,不能裁驳 03/27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