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scey (blingy)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行政法-公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标的和对象
时间Mon Mar 25 23:14:23 2013
在看于亮老师的行政法课本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时,
对於执行标的与对象,有些疑问。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标的,原则上针对义务人的财产,
例外才对担保人的财产执行。
而执行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课本在这句之後
接着写到:「自然人包括义务人、担保人、继承人及法定代理
人等。」
就我的理解,执行对象即为可以负担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主体
,也就是成为"义务人"。这样解释对吗?
另外想请问为什麽包括法定代理人?所以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是
执行对象?
还请热心的各位帮忙解答一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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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11.45
1F:→ vodka1988528: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为法律行为负担义务,因此法规 03/26 08:51
2F:→ vodka1988528:规定向法定代理人为之 03/26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