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ckng (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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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考题] 102水利会考试行政组-行政法选择题34题
时间Thu Mar 21 22:41:47 2013
※ 引述《duckng (琼斯)》之铭言:
: 34有关公务员违法有责行为之国家赔偿要件,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 1.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 2.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 3.公务员因怠於执行职务产生权利损害之情况,须人民对国家有公法上请求权为限
: 4.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公务员具有求偿权
: 公布答案是1
: 但我有两个疑问:
: 1.故意或过失都要国赔了,更遑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1应该对?
: 2.依据大法官释字469,人民向国家请求国赔,不以有公法上请求权为限(理由书)
: 所以3应该错?
: 我个人是选3,不知诸位大德有怎样的看法呢?
: 感恩:)
水利会回信了 我把内容贴给大家!
一、有关「因公务员违法有责之行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1.须为「公务员」之行为
2.须为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行为
3.行为不法,而「公权力之行使」就是指公务员立在优越於人民之地位,所为之
行为,也就是「公法行为」,故在国家赔偿法中,系以「公权力行为」为限,
亦即「公法行为」为限,反之「私法行为」虽亦可能因受到宪法
或其他公法原则之拘束,但於发生侵害人民权利之情况时,
该受侵害之人民应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而非国家赔
偿,故选项(3)所述并无错误。
二、至於试题疑义对「公务员怠於执行职务之国家赔偿」所引704号判例及469 号大法官解
释之见解,认为二者并不一致,
前者认为被害人对公务员有公法上的请求权存在,经请
求其执行而怠於执行时得请求国家赔偿,
後者认为「法律规定之内容目的系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等法益,而非仅
属授予国家机关推行公共事务之权限」,
该项歧异对「公务员怠於职务」似有不同认定,但469号解释理由书,在第二段又加以阐明
,即:「至前开法律规范保障目的之探求,应就具体个案而定,如法律明确规定
特定人得享有权利,或对符合法定条件 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体或国家机关为一定作为之请求权者,
其规范目的在於保障个人权益,固无疑义;如法律虽系为公共利益或一般国民福祉而设之
规定,但就法律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等综合判断
,可得而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则个人主张其权利因公务员怠於执行职务而受损害
者,即应许其依法请求救济」,
由此可知二者之主要差异,是对「公法上请求权」的认定
从宽或从严而已,也就是说前者限制人民的请求权,後者认为国家必须要保护人民的地位
,而人民也得藉此向国家请求,但毋须真的请求,惟经请求而怠於执行时得请求国赔,故
要请求国家赔偿,还是「须对国家有公法上请求权为限」,故选项(3)所述无误。
(以上全文,因为复制贴上一大团,所以我就自己分了一下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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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的重点是,国赔就是要公法上请求权,然後NO469只是比较宽松的公法上请求权?
可是我上陈治宇的课,他似乎是说不以公法上有请求权为限而可以申请国赔耶?
有强人知道这篇回覆的真意吗....
ps.
此外本文最後写到"国家必须要保护人民的地位,而人民也得藉此向
国家请求,但毋须真的请求"
这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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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81.11.97
1F:→ SuperEmilio:你可以回信说大法官解释效力优先於判例 至此优先适用 03/21 23:25
2F:→ SuperEmilio:从严须转向从宽认定 且释字就是统一法律解释 03/21 23:32
3F:→ ericre:意思是两个释字都认为须有公法上请求权,只是一个认定较宽 03/21 23:50
4F:→ pooooop:陈老师不是有说二分法跟三分法的差别吗?二分法就是公权利 03/22 00:27
5F:→ pooooop:(包含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三分法则是公权利、法律上利 03/22 00:28
6F:→ pooooop:益、反射利益。以二分法的角度来看,选项三没有错。 03/22 00:29
7F:→ duckng:可是二分跟三分应该是历史演进不是争议吧 毕竟释字都出来 03/22 11:43
8F:→ duckng:了,只是疑惑下次选择题要不要选三…… 03/22 11:46
9F:→ duckng:我刚突然恍然大悟,我认为他想要问的是公法与私法的差异 03/22 12:26
10F:→ duckng:跟本不是什麽法律上的利益或公法上权利之差别,有人这样觉 03/22 12:27
11F:→ duckng:得吗? 03/22 12:27
12F:推 Mondesi2006:我也上陈师的课,也是说不以公法上有请求权为限,好怪 03/22 14:29
13F:→ pooooop:是争议阿!!!现在也是两派阿!!!新保护规范理论(二分法)跟三 03/23 09:53
14F:→ pooooop:分法的不同。旧保护规范理论跟新保护规范理论都是二分法, 03/23 09:53
15F:→ pooooop:但是"新"保护规范理论的公权利,发生质变,包含了法律上利 03/23 09:54
16F:→ pooooop:益,同释字469之意涵。 03/23 09:55
17F:→ pooooop:所以即便是旧保护规范理论之公权利(窄),或新保护规范理论 03/23 10:00
18F:→ pooooop:之公权利(宽),同样都要有公法上之请求权,选项三无误。 03/23 10:00
19F:→ pooooop:如果你以三分法的角度才会不仅止於公法上有请求权,因为尚 03/23 10:01
20F:→ pooooop:包括法律上之利益。但,新保护规范理论已将法律上之利益, 03/23 10:02
21F:→ pooooop:包含在公权利之中。 03/23 10:03
22F:→ duckng:恩..我懂POO大的解释了..只是选择题真的喊难捉摸到底用二分 03/24 21:30
23F:→ duckng:还是三分去判断..因为历届也有选择题是说不以公法上有请求 03/24 21:30
24F:→ duckng:权为限......总之还是非常谢谢你:) 03/24 21:30
25F:→ pooooop:不会~~~选错最大的就对了!!! 03/25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