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12421685 (都泡在八卦版就好了啊(?))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考题] 公海杀人算犯国内刑法杀人罪?
时间Thu Mar 21 00:58:02 2013
※ 引述《edison1983 (^^)》之铭言:
: 刚刚念法学绪论,有念到说在公海上的我国船舰杀人犯刑法杀人罪
: 然後脑海中就出现= ="赌神里面画面 公海到了吗? 就准备要杀人"
: 难道里面那艘船不是香港的船,是巴拿马的船,因此杀人不用负责?
公海,依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自由原则主要有六:航行、飞越、铺管、捕鱼、科研
、受限制的人工设施,以上六项。因为任何国家均不能对公海主张主权,即无法拥有在公
海上的管辖权,但为了弥补在公海的管辖权空白,遂有学者主张应由船舶之所属国家为管
辖主体,因此产生「浮动领土」理论,但是伴随领土而来的法律效果,是领空及领海等区
域主权,若是以「浮动领土」为论,那在区域的界定上会十分困难,浮动领土理论逐渐扬
弃,时事演进,遂有「船旗国管辖」理论的产生,以维持自由公海的治安。
船旗国专属管辖,顾名思义,即管辖权乃专属於船只所悬国旗之国家(船籍国不等於
船旗国),专属二字明白排除非船旗国之管辖权能。悬挂该国旗帜,即表示该船愿遵守船
旗该国之法律规范,并接受该国之相关权利与义务,并排除其他非该旗帜所属国家之任意
国家管辖该船舶。而於「船旗国专属管辖权」之例外,亦即普遍管辖权,任何国家皆可行
使之管辖权,仅限於海盗、贩奴、非法广播、未悬挂船旗或悬挂无效旗帜之事项。
回见原PO之文,先从後末段言之,姑且推论所谓「巴拿马的船」表示该船所悬为巴拿
马之国旗;凡在公海上,是故该船应受巴拿马之法律规范,而香港(现已回归中共)即无
法对该船行使管辖权能,且「杀人」并非普遍管辖之要件,因此,仅限於巴拿马得为之管
辖。而,之所以会产生「巴拿马的船几乎不用负责任」的想法,肇因於「船旗国真实联系
」之作为,亦即「权宜船籍」之船舶;因悬挂该国之旗帜,即表示愿接受该国之规范,包
含相关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训证、租税义务甚至於战时徵收等等,船公司为营利需要,自
然会慎思各国船舶法规之利弊,甚至於该国行政、执法单位之力量,再将船舶予以登记、
取得并悬挂该国国旗。而巴拿马是知名的有利於商,其他亦有许多权宜船籍国,如蒙古。
回到文初,「在我国船舰上杀人」。从「属地主义」起论,该主义有国籍法上的、刑
法上的、国际法上的三面探讨,国籍法是国籍之取得,国际法而论即为船旗国管辖,刑法
面即是刑法第三条之谓「犯罪行为或结果之一,在我国领域、船舰、航空器,视为在我领
域内犯罪。」我国即有管辖权。
附带说明「属人主义」、「保护者主义」,以刑法面为论,即我国刑法第七、八条所
谓我国人民在我领域外犯罪、外国人民在我领域外对我国人民犯罪,准用我国刑法;以国
际法为论,虽无直接相关之条文,但就国际海洋法公约而言,若罪行後果危及他国利益,
基於『被害人原则』,相关国家可取得部分管辖权。
以上愚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01.12.231.150
1F:→ icexfox:推! 03/21 10:20
2F:推 david64586:他还有说一句:只有这艘船的注册国家才可以抓我 03/21 10:50
3F:推 aaron70221:他还有说一句:巴拿马总统跟我还算有点交情 03/21 11:05
4F:推 alanpc:高进,你他x杂x。 03/21 12:25
5F:推 hidep: 03/21 13:00
6F:→ alanpc:本篇作者写得很好,很专业,推。 03/21 13:43
7F:推 dennylin1979:推 05/20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