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jdkqp (玫 瑰 花)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刑法--过失犯的因果归责
时间Wed Mar 20 03:47:19 2013
本来要推文的 有点多直接贴上来 所以与发文格式不太一样
业务定义(仅有业务外观是否仍成立??)=> 三年之久 + 一如往常(注意能力)
小学(注意义务提升)=>仅保持规定速限内是否足够??
已看到丙得保持适当距离=>难以主张信赖原则(又丙为老妇)
甲没保持适当距离使丙颜面受伤=>过失伤害
颜面受伤一定会产生神智不清而跌倒撞地的结果??(反常因果)
甲难以预见丙因伤而造成的死亡结果, 不负过失致死之责
浅见=>甲成立业务过失伤害
※ 引述《g74532 (科科科)》之铭言:
: ※ 引述《infinitive (nana)》之铭言:
: : Q:甲在鲜果店担任送货员工作已达三年之久。应鲜果店老板乙的要求,甲每日在上班
: : 前都必须驾驶他平日用来送货的货车到老板乙家载送老板的一双儿女上学。某日,
: : 甲一如往常载送他们上学。当车驶入小学附近的巷道时,车速大致上保持在「道路
: : 交通安全规则」所规定速限内,而正当准备右转时,甲注意到老妇人丙正要穿越马
: : 路因而踩煞车减速,但由於车与人靠得太近,该车的照後镜勾到老妇人丙手中雨伞。
: : 丙所持雨伞被甲所驾驶汽车之照後镜勾到後,雨伞先戳中她的脸部,後因颜面受伤
: : 突然神智不清而跌倒、头部撞地,最後由於对冲性颅脑钝力损伤、脑挫伤及出血等
: : 伤害而丧命。问:甲的刑事责任为何?
: 我觉得你先不要在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或客观归责里面转圈圈
: 以下尝试先用比较不是那麽精确的语言说说看
: 这边可以推出过失主要的点还是在
: 「小学附近的巷道」是属於驾驶在开车的时候要注意更多的地方
: 而题目中甲虽然依照规定速限内驾驶
: 但是这时候有点像是赋予驾驶者比较多的注意责任
: 所以当事件发生时通常仍会被判定是有过失的
: 也就是有版友说到的
: 题目发生事件的地点是属於危险性较高的场所
: 所以这里不能主张信赖保护原则
: 以上
: 如果有错误希望版友帮忙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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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147.155
1F:→ aaaaa66666:因果关系不可归责结果结论是成立业务过失伤害? 03/20 10:17
2F:→ fjdkqp:被害人死亡部分不可归责 伤害部分可归责 03/20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