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un28 (shun28)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考题] 票据法
时间Tue Mar 19 16:06:12 2013
甲持有新北市民乙所签发面额新台币陆万元之支票一纸,票载发票日为民国101年8月10日
之付款银行为华南银行板桥分行。试问甲最迟应於何时向银行提示请求付款,始得保有对
前手之追索权?
(A)101年8月14日 (B)101年8月15日
(C)101年8月16日 (D)101年8月17日
答案D
请问这一题是不是采用票据法第69条规定:
执票人应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内,为付款之提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7.154.4
1F:推 modigliani74:应该是考票据法第130条第一条 03/19 16:24
2F:推 fred1541:支票未记载付款地,推定执票人住址为付款地 03/19 17:26
3F:→ fred1541:本题似乎已经用执票人甲住址也是新北市,因此票据法130 03/19 17:27
4F:→ fred1541:最晚於七日内提示付款 03/19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