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finitive (nana)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问题] 刑法--过失犯的因果归责
时间Tue Mar 19 01:09:30 2013
Q:甲在鲜果店担任送货员工作已达三年之久。应鲜果店老板乙的要求,甲每日在上班
前都必须驾驶他平日用来送货的货车到老板乙家载送老板的一双儿女上学。某日,
甲一如往常载送他们上学。当车驶入小学附近的巷道时,车速大致上保持在「道路
交通安全规则」所规定速限内,而正当准备右转时,甲注意到老妇人丙正要穿越马
路因而踩煞车减速,但由於车与人靠得太近,该车的照後镜勾到老妇人丙手中雨伞。
丙所持雨伞被甲所驾驶汽车之照後镜勾到後,雨伞先戳中她的脸部,後因颜面受伤
突然神智不清而跌倒、头部撞地,最後由於对冲性颅脑钝力损伤、脑挫伤及出血等
伤害而丧命。问:甲的刑事责任为何?
甲最後的到底是属於「过失致人於死罪」还是「无罪」呢?
我看到、听到的版本有这两种结果,我都搞混了!!
「无罪」的推论我懂,但为什麽有老师可以推出「过失致人於死」呢?
以下是我试着推论「过失致人於死」,但是总觉得理由不是很坚强!
请各位学长学姐们帮我看一下好吗?谢谢!
1.条件说:
甲不驾车撞勾倒老妇人的伞,老妇人也不会死。
2.相当因果关系说:
甲在「小学附近的巷道」驾驶车辆,依据一般经验法则,更应该要注意行人的安全,
所以甲驾车导致老妇人死亡有相当因果。
3.甲能预见在小学附近的巷道驾车可能撞到人,应属於可避免者,但甲却没有,
故甲行为应可归责。
4.故不论以「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甲都必须负「过失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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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2.185.162
1F:推 ChrisBear:本题有可能是276二项 重点在因果关系的论述 03/19 01:14
2F:→ ChrisBear:用客观归责理论讨论或是76台上192思考 03/19 01:14
3F:→ ChrisBear:拿刑法书本 把因果关系那先读读在想想会比较好 03/19 01:15
4F:→ ChrisBear:个人习惯用客观归责写主观过失的类似用语 03/19 01:16
5F:→ infinitive:这应该是一般过失吧!虽然也有业务过失的版本 03/19 01:19
6F:推 popo7588:甲应注意能注意未注意论过失,且位於国小附近属危险性高 03/19 09:48
7F:→ popo7588:之场所不能主张信赖原则,故过失成立。 个人想法 03/19 09:50
8F:推 justfor48:经典题目呢~你的相当因果结论蛮怪的 03/19 18:57
9F:推 sorryfly: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虽然题目中甲有减速 但学校+老妇 03/19 20:27
10F:→ sorryfly:人+下雨天 注意的程度应当提高 故还是有过失的成分 03/19 20:27
11F:推 mikebb:过失伤害O不OK? 还是过失伤害就卡住了? 再来过失致死 03/19 21:43
12F:→ mikebb:老师解题是说 突然这2个字是关键 代表这是反常因果历程 03/19 21:44
13F:→ mikebb:超乎一般人想像 当然主张有罪的 就把它当作正常因果历程 03/19 21:45
14F:→ mikebb:最後才是信赖原则 危险场所不得主张信赖原则 (小学附近) 03/19 21:47
15F:→ mikebb:甲过失伤害成立 过失致死不成立 另外还有是否业务加重问题 03/19 21:51
16F:→ infinitive:因果历程有反常吗?开车擦撞到老人依据经验法作则,是 03/20 00:34
17F:→ infinitive:有可能使老人因为被撞上而导致严重的死亡,所以题目故 03/20 00:34
18F:→ infinitive:意设计「老人」,是否也是争点之一? 03/20 00:34
19F:推 mikebb:老人我觉得还是在考信赖原则的考点 相对人欠缺遵守规范的 03/20 02:57
20F:→ mikebb:能力及常识不得主张信赖原则 因果历程就看你的标准正常 03/20 03:00
21F:→ mikebb:还反常 把你的标准提出来就好 03/20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