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re (七月不败)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想请问各位大大
时间Tue Mar 12 20:31:53 2013
※ 引述《cjutw (随缘自在)》之铭言:
: 各位学长姊:
: http://ppt.cc/oOgz 网址上的影片中,警察杯杯有没有违反
: 比例原则呢?
: 谢谢回答^^
我的看法(讲错请更正..)
一开始警察查证人民身份,是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1款,警察於公共场所或合
法进入之场所,对合理怀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证身份。再依第7条第1项第2款
与第3款,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却遭拒。此时该员警依第7条第2项将该人民带往勤务处所
查证身份。警察将要带往时,对方拒不配合,依7条2项但书,非不得已不得使用强制力,
但很显然,对方拒不配合,只有使用强制力才能带回警察局查证身份。
於是员警重申了三次(应该有超过),要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7条第2项使用强制力,对方依
然拒不配合,於是该员警对其实行强制带回,结果遭遇抵抗,这里已经是刑法135条妨碍公
务执行与职务强制罪,并且旁边的人也涌上,所以是136条聚众妨害公务了。
依现场来看,有拍到的人至少有三四人以上,没拍到的可能更多。该员警衡量对方人数众
多,可能被反夺枪,因此迅速拔枪对空鸣枪。这里开始讨论比例原则:
一、适当性:
使用枪枝对空鸣枪是否可以有效地吓阻?
可以
二、必要性:
使用枪枝对空鸣枪是否是唯一的手段,是否是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依现场情势来看,警员面临对方人数优势,而又跟对方缠在一起,很可能反被打倒夺枪,
依其他手段如擒拿、格斗或使用警棍(他可能也没带),皆无法有效制止对方,因此对空鸣
枪应为最後可能的手段。
三、狭义比例性原则:
手段跟目的是否衡平?
对空鸣枪以制止聚众妨害公务之群众,手段之侵害性与目的并未显失平衡,对空鸣枪并未
造成任何人民伤害(可能有心理惧怕),但是员警若被打倒,这後果可能是枪被抢走,或该
员警轻伤、重伤,因此对空鸣枪以制止群众,应属平衡。
至於蹲下後又开了几枪,也是怕他们又燥动,镜头有拍到的人都没有完全配合,还有想离
开的。还有没拍到的地方,所以可能情势可能更严峻,但不会更轻微。看到影片最後,至
少有五六个人以上...
所以我认为符合比例原则吧。人民被查证身份认为被侵害利益,或认为未遵守程序可以依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29条,当场陈述理由,表示异议。
而警察依同法第3条第2项:警察行使职权已达成其目的,或依当时情形,认为目的无法达
成时,应依职权或因义务人、利害关系人之申请终止执行。
但警察认为有必要查清,要将你带回,就不能拒不配合,不然当然要面临公权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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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54.21
※ 编辑: ericre 来自: 61.60.254.21 (03/12 20:37)
※ 编辑: ericre 来自: 61.60.254.39 (03/12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