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dwell (阿玮)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问题] 民法-债务不履行之效果
时间Wed Mar 6 22:52:25 2013
前提
可归责债务人,不可归责债权人,所导致给付不能。
立法模式上,是给债权人自己衡量利益选择
看是要主张何种效果(三选一)
1 226I 损害赔偿
2 256 解除契约
3 类推225 II 取得代偿请求权
看书的时候有个疑问存在---->应该不会有只主张226I的傻子存在。
若只单纯主张226I,如果是在双务契约(EX买卖),自己还得为对待给付义务(367价金)
如此一来,损害赔偿请求数额就会扣掉价金部份所剩差额。
但如果是走256解除契约,因为通说实务认为260所指涉的是"履行利益"损害赔偿。
所以走 256 解除契约还能兼行使 226I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以看似三选一效力
但是在现行对於260条解释的结果,造成并行的效果
不晓得以上的理解是否有违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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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快折回去阿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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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毫无回应,就只是个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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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2.107.207
1F:→ goodjuicea:你如果书再看仔细一点,会发现有第267条 03/06 23:02
2F:→ shadwell:267跟讨论前提不合不是?? 仅适用债权人可归责 03/06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