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rasei (小村)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请问一题税法
时间Sun Mar 3 03:00:48 2013
※ 引述《vvnn (apple)》之铭言:
: 可以请高手帮我看这题
: 甲之总公司设台北,分公司设美国,
: 101年总公司所得 500,000元,分公司所得 300,000元,
: 分公司已纳美国所得税计新台币 100,000元,
: 问甲公司应纳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为
: (1)115,000元 (2) 51,000元 (3) 120,000元 (4) 85,000元 。
: 答案是85000元
本题考的法源是: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
所3II:「营利事业之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就其
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
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来自中华民国
境外之所得,已依所来源国税法规定缴
纳之所得税,得由纳税义务人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并取得
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签证後,
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
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
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
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法条最後一句话即是本题的考点,因甲公司总机构设在境内,故根据法条应采属人主义课
税,也就是境内外的所得都要合并以国内税率课税,所以美国分公司的300,000元本应并
入课税,但本条但书给了一个扣抵的机会,扣抵方法如下:(法条红色部分计算方法)
应纳营所税=(境内所得+境外所得)*17% — 境外已纳所得税额 ~A
应纳营所税=(境内所得+境外所得)*17% — 境外所得*17% ~B
若境外所得*17%>境外已纳所得税额 使用A法
若境外所得*17%<境外已纳所得税额 使用B法
本题境外所得*17%<境外已纳所得税额(300,000*17%<100,000)使用B法
故应纳营所税=(500,000+300,000)*17% — 300,000*17%=85,000
也就是其境外所得完全不必纳我国营所税
: 与
: 甲之总公司设台北,另在日本东京有一分公司,
: 100年台北总公司之课税所得额为 200万元,分公司所得额为 100万元,
: 已纳日本所得税计新台币 150,000元,
: 问甲公司100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 (1)45,0000元 (2)36,0000元 (3) 33.96万元 (4) 59万元 。
: 答案是36万元
本题则是境外所得*17%>境外已纳所得税额(100万元*17%>150,000)使用A法
故应纳营所税=(200万+100万)*17% — 150,000=36,0000
因为境外已纳所得税,所以根据法条可以扣除已纳外国所得税额,与上题不同的是,本题
已纳外国所得税额未达依我国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100万*17%),故可全额扣除
: 这题吗
: 我觉得题目是一样耶
: 可是用同一种算法,答案选项却不一样
: 可以请大家指点迷津吗?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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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K |Q |7 |2 |2 |2 |2 |A |A |A |A 学长:玩牌阿
♠|♥|♣|♦|♠|♠|♥|♣|♦|♠|♥|♣|♦ ▏
学弟:是啊...刚一直输..
| | | | | | | | | | | | ◢◣ 学长:靠!这种牌还输我帮你舔下面!!
| | | | | | | | | | | | ◥◤ 所以现在是在玩大老二?还是十三支?
| | | | | | | | | | | | ♦ 学弟:排七...........噗▕村▄▏
| | | | | | | | | | | | ∀ 学长:......,..干 ! ▕せ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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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4.125.126
1F:→ vvnn:感谢m大版友的详解,谢谢。 03/03 23:11
2F:推 youarebagaya:详细!! 03/07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