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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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法学大意/声请释宪之资格
时间Wed Feb 27 23:10:43 2013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之2
人民、法人或政党於(1)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
经(2)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3)对於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
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意思是人民在这种情况下(1)(2)(3)都要具备才可以声请释宪
不过在释627中.当时的总统以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在起诉书中
认定他是犯罪共同正犯,此一侦查他的起诉行为与台北地院的
审理行为,他认为违宪了,所以声请释宪。
但第五条的规定中并没有总统这个类别,如果在这里把总统当
人民看,那也要"确定终局审判"才可以声请,但本案当时尚在
审理阶段,那麽声请人为什麽可以声请释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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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189.118
1F:推 pili012140:1或2或3 阿扁应该是3 02/27 23:22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Q2的回答为"具备以下条件" 那可以用"或"的观念吗?
※ 编辑: babymimi 来自: 122.117.189.118 (02/27 23:32)
3F:→ CClock: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02/27 23:36
4F:→ CClock:所以是Q2.A.(1) 宪52.刑事豁免权 02/27 23:38
喔喔!想起有这一条,各级法院也可以,
但这样声请人不是应该是台北地方法院或台湾高等法院吗?
因为老师上课的时候说过大法官很忙,人民不能乱声请,
必须要用尽普通救济之途径"确定终局审判"才可以,
所以读到这个释字的时候感到很困惑。
不明白第五条这里到底应该解读成"具备"还是"之一"
※ 编辑: babymimi 来自: 122.117.189.118 (02/27 23:47)
5F:→ CClock:5-2是皆具备 扁认为刑事豁免权乃"实体之免责权"才声请 02/27 23:55
6F:→ CClock:释宪的,但实际上是暂时性之程序障碍 02/27 23:56
7F:→ CClock:简言之 若符合总统刑事免责权之要件,是不可侦查起诉审判 02/27 23:59
8F:→ CClock:的 但他被起诉了..认为违反宪52.. 之後看理由书吧XDDDDD 02/28 00:00
9F:→ CClock:怕扯太多搞混你 简单说:宪52.刑事豁免权.不受刑事诉究 02/28 00:06
释627我有很认真看,所以知道他为什麽提声请喔~
只是搞不懂他为什麽"可以"提声请,
也就是卡在为什麽他的声请资格不符
因为是皆具备.而他的案子当时并无取得终局审判.只是在审理中
审理中的声请,不是应该由法院方提出吗?
※ 编辑: babymimi 来自: 122.117.189.118 (02/28 00:21)
10F:→ CClock:因为他是在任总统,本就不该受刑事诉究,却因国机费受侦查 02/28 00:25
11F:→ CClock:这个应该可以背起来 算是大法官审理案件法5的例外吗XDDDD? 02/28 00:28
12F:→ CClock:有请楼下强者正解~ 02/28 00:29
13F:推 NTUpope: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 意外吗... 02/28 01:19
14F:→ NTUpope:GOOGLE 华总一义字第09610006880号 就可以看到声请书内容 02/28 01:20
15F:→ NTUpope:J541理由书开头 02/28 01:26
原来如此,
释627在之後的补充理由书中第一点提到
壹、总统为宪法机关得声请解释宪法
查声请解释机关,即总统为宪法规定之最高国家机关(Das oberste
Staatsorgan) ,不受其他机关之指挥与监督(注一)。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
代表中华民国,对内肩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员等重
要职责,宪法第 35 条至第 52 条,以及宪法增修条文第 2 条等,就其宪法地
位与职权均载有明文。此项机关虽因其特殊性质,系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之某ㄧ
位自然人担任,但不影响其机关之属性(注二),自属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第 5 条第 1 项第 1 款所称之中央机关,得依该法声请解释宪法。
所以他是以中央机关身分提出声请的,
已解惑,谢谢!!
※ 编辑: babymimi 来自: 122.117.189.118 (02/28 02:59)
16F:推 CClock:了解了 谢谢NTUpopo大跟原po! 02/28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