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ng5222 (c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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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考题] 99三等地特民法-收养
时间Fri Feb 22 08:16:09 2013
是"辈分'并非年龄,
不要混为一谈
※ 引述《zero1234 (zero)》之铭言:
: 甲男乙女为夫妻,有一子丙19岁,甲之弟丁40岁,丁之妻戊36岁。甲於民国96年6月死亡
: ,丁戊欲收养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A)该收养无效,因戊之年纪未长於丙20岁以上之要件。
: B)该收养无效,因丁与丙系属於辈分不相当之三亲等旁系血亲。
: C)该收养无效,因戊与丙为辈分相同之四亲等旁系姻亲。
: D)丁戊收养丙应得乙之同意
: Ans:D
: 疑问:民法1073之一第三项是旁系血亲六亲等,且辈分不相当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 所以我选B ? 请问想法那里错了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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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50.130
1F:推 cherrychiu39:我个人见解,错的部份在於是可以收养,因为J、戍和 02/22 10:21
2F:→ cherrychiu39:丙辈分不相当,收养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有错请多指教 02/22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