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bee12 ()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共有土地的问题,麻请各位大大解答指教
时间Thu Feb 21 22:57:55 2013
※ 引述《a123647 (K将)》之铭言:
: ※ 引述《hom2012 (随缘)》之铭言:
: : A、B、C三人有一笔所有权「共有土地」,
: : 其中A未经B、C同意,在共有土地上种植高价格的农作物,
: : B、C在「民法、刑法」上能主张何种权利?
: : 如:
: : 1.民法侵权A是否成立? A成立刑法侵占?
: : 2.是否能主张拆除农作物?若B、C自行拆除农作物,是否有违法的问题?
: : 3.除了侵权、侵占,还会涉及民刑法上那几条相关规定?
: 回答民法的部份,
: 之前上课老师说,
: 通说来说共有未特别说明一般指分别共有居多,
: 1.民818:各共有人,除契约另有约定外,按其应有部分,对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 用收益之权。
: 然而使用收益以不能影响他共有人使用共有土地为限,
: 如果b c 认为a种植作物的行为影响到他们使用土地,
: 那侵权行为是成立的
: 2.
: bc 不得自行拆除农作物,
: 因有作物收取权利人为a,
: bc 应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 请求a回复土地
: 3.题意看起来民法的部份我只想到这些
: 有错请鞭小力一点XD
各位大大晚安 小弟解法如下:
1.农作物所有权:
该作物依民法第66条第二项规定:不动产之出产物 尚未分离者
为该不动产之部份 故该作物虽原为 a 所种植 但未与系争土地分离前
应视为系争土地之部分 ""在无特约排除之情况下"" abc共有该笔作物
2.bc之主张:
(1) 收益权:
依民法818条规定 各共有人 除契约另有约定外 按其应有部分 对於
共有物之全部 有使用收益之权 复依民法第766条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
於分离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仍属於其物之所有人 故bc已如前述 共有该笔
作物 遂均有权按其应有部分 收取该天然孳息
(2) 物上请求权:
依民法第767条中段规定 ...所有人对於妨害其所有权者 得请求除去之 故a未在
bc之允许或承认下种植该笔作物 bc 若认定该笔作物将妨害系争土地 bc得请求a
除去该笔作物 如有损害 bc得依民法第184条向a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小弟没念过 望版上高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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