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民法考题
时间Tue Feb 19 23:25:34 2013
※ 引述《bluescorpion (於人无争於世无求)》之铭言:
: 最近参加的考试 民法其中有一题不太晓得它在考什麽
: 想请教板友提示争点 若能指引法条或有学说实务见解更好
: 甲乙双方於民国99年7月13日约定,由甲以新台币1万元出售A相机一台给乙
: 惟双方於买卖契约成立後均未履行。嗣於101年8月15日,甲向乙请求给付
: 价金1万元时,乙则向甲请求交付A相机。试问:
: 一 甲乙之主张何人有理由?
: 二 甲乙各得为如何之抗辩?
首先我觉得两个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考题出得不好。
就乙的部分而言,其可主张之抗辩有二,一个是时效抗辩,一个则是同时履行抗辩。
就时效抗辩部分,我和原PO的意见一样。
至於同时履行抗辩部分,不论甲乙均已陷於给付迟延之状态,
此时产生之问题有二,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能不能排除给付迟延之效力?
如肯定,则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须经行使始生排除给付迟延之效力?
我国最高法院50年台上1550号判例认为:「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者,
在未行使此抗辩权以前,仍可发生迟延责任之问题,必须行使以後始能免责。」
肯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能排除给付迟延之效力,但须经行使始生排除给付迟延之效力。
至於行为人嗣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之时之效力为何?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认为:「待本件诉讼中,
被上诉人已为同时履行抗辩後,
其迟延责任即溯及排除已发生之迟延效果」
其实说来说去,最根本原因在於我国法院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乃「责问事项」,
而非「职权调查事项」,因此除非主动告诉法院曾行使或当庭行使,
否则法院不会晓谕或职权调查。
所以如果甲乙二人均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依照上开判决见解,甲乙二人间之法律关系就与题示民国99年7月13日当天相同,
双方均并未陷入给付迟延,只是双方清偿期届至。
实务上会下一个同时给付判决,碍於篇幅,表过不提。
: 因为不太清楚考点
: 所以我的答案写了仅过二年一个月 但买卖契约的债权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 按民法第125条规定为15年 而本件又不符合民法第126条2年消灭时效的各款规定
: 故均不得主张时效抗辩 仅得主张264条之同时履行抗辩权 要求同时履行以换取对待给付
: 请各位板友赐教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20.0.185
※ 编辑: mitransition 来自: 221.120.0.185 (02/19 23:26)
※ 编辑: mitransition 来自: 221.120.0.185 (02/19 23:27)
1F:→ bluescorpion:谢谢你 尤其是提供的实务见解非常有帮助~ 02/20 12:30
2F:→ mitransition:不客气。^^b 02/20 19:33
3F:推 justloadfun:一○一年度台再字第六号判决 实务持续维持此见解 02/20 21:09
4F:→ mitransition:谢j大。 02/20 21:24
5F:推 bluescorpion:感谢提供最新的实务见解~ 02/23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