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ma0121 (无名氏)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民法第762条但书
时间Tue Feb 19 17:15:28 2013
民法762条 若所有权跟其他物权归属同一人 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但其他物权之存续 对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不在此限
例子: 甲将土地出典给乙 又另外以土地设定抵押权给丙
期限届至後两年 甲没钱赎回 乙取得土地所有权
连同继受取得土地上设定之抵押 成为抵押人
典权与所有权 原本应因混同而消灭
但是典权的存续对乙有利 (若典权消灭 丙成为第一顺序受偿之人)
典权之存续可以使乙成第一顺序受偿之人 所以乙就不会亏损
以上的例子 我看不懂最後的结论
典权人为什麽可以有抵押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因为抵押权如果是在典权以後才设定 典权就会优先抵押权而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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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182.69
1F:推 vul3u049:典权设定在先而抵押权设定在後、典权的效力优先。[先用益 02/19 18:10
2F:→ vul3u049:後担保] 02/19 18:10
3F:推 vul3u049:如日後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後、典权人对典物仍有使用收益 02/19 18:16
4F:→ vul3u049:权。 02/19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