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阵)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刑诉-传闻例外(证人拒绝证言的情形)
时间Sat Feb 16 10:28:28 2013
※ 引述《dswen (要作一个绅士)》之铭言:
: 刚刚看书,发现这个问题,觉得卡卡的
: 证人在审判中依法(180)拒绝证言,那麽之前的在警询笔录可以当作证据吗?
: 警询笔录本质上是传闻,原则上适用159传闻法则
: 是否符合传闻例外,书上是写说可以用先前不一致的陈述(159-2)
: 也有看到用扩张159-3第四款当作例外的说法
: (159-3四款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证言)
: 我是觉得用159-2理解比较有道理
: 因为159-3第四款其实本质上也是"先前不一致陈述"的问题
不对,陈述矛盾跟无法作证是两回事
: 我有问题的是,这样可依传闻例外使得警询笔录可以作为证据
: 不会侵害被告的对质诘问权吗?
: 因为证人虽然莅庭,但因行使拒绝证言权
: 被告根本没有行使反对诘问权的机会
: 而159-2之所以可以成为例外规定
: 是因为证人本质上有到庭并经被告对质诘问
: 也就是"用现在的对质诘问治癒过去未对质诘问的瑕疵"
我国实务把表明忘记算在内
不过表明忘记实质上等於无法诘问
: 在这个思考之下
: 这个问题还可以用159-2使得警询笔录作为证据
: 不是有所矛盾吗?
: 想不太通,恳请解惑
159之3是客观无法行使诘问
自然无侵害被告的对质诘问权
只要同时符合特信性跟必要性
就可以获得证据能力
虽然合法拒绝证言不在159之3的列举范围
但是在FRE跟学理是属於客观无法作证的类型
而我国最高法院的普遍观点是拿实务或FRE去类推我国法
所以合法拒绝证言可以用在159之3
另外像159之2也可类推
不过直接类推该条的判决很少
目前我只看过一次
类推FRE的几乎都是159之3或159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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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3.98.31
※ 编辑: loveflames 来自: 1.173.98.31 (02/16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