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dwell (阿玮)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物之瑕疵担保
时间Fri Feb 15 20:43:56 2013
※ 引述《soulsession (乔丝)》之铭言:
: 民法359条规定物品有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契约或是请求减少价金
: 而360条又规定 若是缺少保证之品质或是故意不告知,
: 得以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取代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
: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立法理由是甚麽呢?
物之瑕疵担保这个制度目的
为的是谋求"对价平衡"
即调整物的价值跟价金两者间相当
又瑕疵担保责任有多个效果给当事人选择
让你选择认为对你最能达到契约目的的手段
减少价金--->最适宜温和的手段,所以你看359没对这个手段做什麽限制。
解约--->效力非常强烈,你看359开始有对这个手段作一些限制"不得显失公平"
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为什麽这个手段,360要特别加上缺少保证品质或不告知呢?
请从要件上来理解
瑕疵担保责任->不以债务人可归责为前提,存有瑕疵且不知悉即可主张。
债务不履行->以债务人可归责为前提,可归责才有责任。
今天你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效果跟债务不履行责任一样强
你如果不多设一些要件限制
特别设计这套制度就会吃掉债务不履行(大家会变都爱走瑕疵担保)
(文言文:瑕疵担保体制架空债务不履行)
你看那两个要件:缺少保证品质 故意不告知--->不就是债务人可归责的换句话说而已
(所以有论者认为360其实很难用,构成360几乎是债务不履行可该当了)
: 权利瑕疵跟不完全给付或是其他未依债之本旨给付 都可以主张债务不履行
: 那359条为何只能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
同上所述
这边用一个实务复制贴上到滥的说法解释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
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规范功能各有不同
不同的制度不一样的效力,才合理。
: 我本来直觉是解除契约不妨碍损害赔偿
: 可是看到360特别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常的情况...
: 那意思不就是如果出卖人没有保证品质也没有恶意不告知
: 那买受人就不能主张债务不履行?
债务不履行,以当事人有故意过失为前提
要求过失程度看各种契约而定
刚刚提到360要件非常严格:故意不告知。欠缺保证品质
(几乎限定故意,严格到爆,实务上很难用。但考试出现关键字就可以套了。)
但是不构成360不表示没有机会构成债务不履行
债务不履行包含了故意跟"过失"
实务也认为你可以择一使用瑕疵担保或债务不履行
希望有解答你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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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快折回去阿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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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回应,就只是个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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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2.110.221
1F:推 SchmidtAsman:这篇的回应深入浅出,说得很好,怎麽没人推咧 :) 02/16 14:59
2F:→ b0931866529:物之瑕疵 不以故意或失为必要吧 所以主张ꜳ60也不以 02/16 16:26
3F:→ b0931866529:至於故意不告知 是减轻债权人的检查义务 缺少应有品 02/16 16:29
4F:→ b0931866529:质是在定义 何种状态在法律上称为瑕疵 02/16 16:29
5F:推 b0931866529:手机推文怪怪的 吃掉一段话 02/16 16:31
6F:→ b0931866529:主张ꜳ60不以债务可否归责为必 而重於在於 物有无 02/16 16:33
7F:推 whalekame:推 02/16 16:47
8F:→ whalekame:不过债务不履行应该是有可归责事由,而非故意过失 02/16 16:48
9F:→ b0931866529:瑕疵 02/16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