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ma0121 (无名氏)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限定继承之例外
时间Mon Feb 4 17:42:02 2013
我想请问民法限定继承的例外
我用裕树上课的课本 没有写的很清楚
上网查到的是说 除了1163条以外
1162-2也是限定继承的例外
我想请问1162-2所谓的违反1162-1的规定是指什麽?
假设甲对乙有100万债务,甲死亡後有400万遗产,继承人丙丁未陈报遗产清册
直接於继承开始後拿100万遗产还给了乙,不料甲的其他债权人戊向乙丙请求300万元
乙丙应如何清偿?
我知道这题要解1162-1跟1162-2
但我不太懂要怎麽用才对
1. 1162-1是说仍要按照比例偿还 也就是 乙80万 戊320万
所以丙丁还是要还给戊320万 (但是他们只剩下300万了)
那剩下的20万是用1162-2用丙丁自己的财产(不已遗产为限)清偿吗?
2. 还是1162-2的意思是 除果无法按照比例还320万
就不以遗产为限 必须还给戊400万(应受偿而未受偿)
哪一种解释才是对的呢?
另外所谓的对不当受领的债权人跟受遗赠人有请求返还之权利
意思是戊可以跟乙要多拿的20万吗???
抱歉这部分上课老师讲很少 所以不懂如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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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182.69
1F:推 humbler:1162-2要先违反1162-1始负无限清偿责任 02/04 19:08
2F:→ humbler:也就是要以继承人固有财产清偿 02/04 19:09
※ karma0121:转录至看板 LAW 02/04 19:17
3F:→ karma0121:那为何1162-2是限定继承的例外呢? 02/04 20:15
4F:→ karma0121:因为1162-2似乎没有用到继承人的固有财产耶... 02/04 20:16
5F:推 humbler:1162-2意思是债权人於继承人所继承之遗产外 02/04 22:01
6F:→ humbler:尚可就不足的部分请求继承人清偿,为限定继承之例外 02/04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