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spershine (阿杰)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刑法等价客体错误
时间Fri Feb 1 23:25:48 2013
※ 引述《d3158940 (SongCry)》之铭言:
: Q1.哪个是正确的?
: 关於客体错误的评价
: **林东茂老师第六版书里面写到(P.1-287)
: "法益等价的客体错误,对於未遭杀害之甲成立杀人未遂,
: 对於遭误杀之乙成立杀人既遂",then,想像竞合处理。
: 但是,我在李允呈的教战守则里面看到不一样得说法
: **教战守则 101年2月出版(p.213)~大意是为:
: 对於误杀之客体丙成立杀人既遂,对於未遭杀害之乙因为法益未受到侵害
: 所以甲对乙不成立任何罪。
: 这两位老师,哪个说法比较正确?
:
我引自李允呈老师书里的一段话:
『首先,乙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故甲对乙不成立杀人既遂。接着检索甲对乙是否
构成杀人未遂罪,甲对乙则根本没有故意(故意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甲於瞄准
开枪时,主观上对於构成杀人罪事实的知、欲均存在於其所具体瞄准的对象上
(即糟其误认为乙的丙),而且甲只有一个杀人故意,而该杀人故意也已评价
甲对丙成立何罪时评价过,若於检讨甲对乙成立何罪时,又认甲对乙有杀人故意
,显然重复评价,况且在事实上,甲明明只有一个杀人的认知与意欲,为什麽在
评价上会变成二个杀人故意?是甲对乙为并无杀人故意,再者,甲的着手实行
也只存在於其动手时眼睛所目击所欲攻击的对象上(即遭其误认为乙的丙)』
李师的重点在於甲只有一个杀人故意,所以不会有杀人既逐+杀人未遂的竞合
而有些板友把重点放在"人并未在现场"而所以不会有法益侵害故不会有杀人既未遂,
应该是不正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着手,就算人不在现场也可成立
杀人既未遂,因为通说着手的判断是采主客观混合理论,是以行为人主观所
想像的事实为基础,所以只要行为人有杀人故意+杀的动作,就可进入未遂阶段,
至於客体上有无在现场不是重点。不然不能未遂的大多案例不是都无法讨论了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0.154.8
1F:推 hsuxing:J大可以请教你 因果历程错误跟超越因果有一样吗 02/02 14:09
2F:→ hsuxing:不好意思我不想发文被嘘因为内容好像有点少 02/02 14:10
※ 编辑: jespershine 来自: 175.180.154.8 (02/02 15:29)
3F:→ jespershine:不一样~超越因果关系在条件因果判断时就无因果关系了~ 02/02 15:33
4F:→ jespershine:而因果历程错误在具备条件因果後在相当因果OR客观归责 02/02 15:34
5F:→ jespershine:被中断OR未实现风险,而否定其因果关系OR客观归责 02/02 15:36
6F:→ hsuxing:谢谢您!!! 02/02 18:28
7F:→ hsuxing:简洁有力 一目了然 02/02 18:29
8F:推 pili012140:推一个 02/03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