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lsession (乔丝)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民法一些疑问~
时间Mon Jan 28 21:17:22 2013
1. 请问107条的代理权撤回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而狭义的无权代理 其中包含授与代理权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我想问授与代理权的行为是指委任契约 雇佣契约等等吗?
如果要区分107的撤回代理权跟授与行为被撤销 要怎麽分比较容易?
我记得有解雇的说法 就是107是指员工仍在 只是权利被撤回
若改成员工直接被解聘 那就是用170的无权代理
不知道有没有人听过这个说法...
我问其他人是说 直接以是否事先告知第三人来判断
就是不管是撤回还是撤销 只要事先已经使第三人相信xxx是代理人
那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用特别去区分内部关系~
还有就是 代理权无因性 是指已经代理的行为不受影响对吗?
2. 19岁的甲向乙机车行购买10万元的机车,甲的父母事後不承认
请问法律关系是如何?
我的想法: 买卖契约无效,交付10万的行为无效,交付机车的行为有效
因为交付机车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来说是纯获法律上利益
但是机车行可以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我朋友的想法:契约不管是债权还是物权都是双方合意的行为
所以全部的行为皆是契约行为 都需要法代的同意或承认
所以应该是全部无效
请问大家的看法是甚麽呢?
3. 血液可以成为买卖的标的物,但是若契约成立了 卖血的一方却反悔
买方可以怎麽主张权利?
我一开始的想法是 可归责债务人的给付不能(不能强制执行)跟184I後段
但是解答说 因为血液存在人体内 受人格权的保护 不能强执
所以也不能主张债务不履行 只能主张侵害买方之利益
可是我还是觉得用给付不能为什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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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lsession:转录至看板 LAW 01/28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