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考题] 票据独立原则与票据取得人恶意
时间Sat Jan 26 14:19:47 2013
题目:
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丙偷得後,伪造乙之背书给自己,
而後再由丙背书给恶意之丁。
争点:
书上用这个例题来讨论票据独立原则对於恶意票据取得人有无适用。
我的疑问:
讨论对於恶意票据取得人有无适用的实益在哪里?
我的想法:
1.不论丙之行为有无独立性原则之适用,对丁来说依照票据法14I之规定
均无法取得票据之权利不是吗?
在丁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形下,即便肯定丙的背书行为有独立性的适用,
对丁而言有何意义呢?
2.在丁没有办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形下,乙可向丁请求返还票据。此时丁
可以怎麽救济呢?
可否以丁自始未取得票据权利,视为丙自始未给付,而由丁本於丙丁间
之原因关系再次请求丙为给付呢?这边会因为丙之背书行为有无独立性
的适用,而在丁对丙的请求权基础论述上有所不同吗?
票据法的概念还不是很好,还请大家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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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4.152.133
※ awanderer:转录至看板 LAW 01/26 14:35
1F:推 ChrisBear:票据法要拿高分 实务见解要记熟 以後执业也有帮助 01/26 14:57
2F:→ awanderer:谢谢楼上的前辈! 请问这个问题有实务的见解可循吗? 01/26 15:07
3F:推 humbler:依李教授的见解,丁可依票据独立性向丙请求 01/26 17:37
4F:→ humbler:丁当然不可依善意取得对甲主张票据权利 01/26 17:38
5F:→ humbler:乙之背书为丙伪造,是物的抗辩事由可对抗丙丁 01/26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