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li012140 (mike)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情报] 台高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长、法官会议
时间Fri Jan 25 21:32:12 2013
补充一下 主要是讨论刑法50条修正後 如何适用的问题
(都没印象这条有修)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200012451 号令修正公布第 50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 50 条 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罚金之罪与不得易科罚金之罪。
二、得易科罚金之罪与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
三、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与不得易科罚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与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
前项但书情形,受刑人请求检察官声请定应执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条规定
定之。
修正前原条文
第 50 条 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铭言: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10762
: 今天新公布的台高院决议
: 今年要考试的大家别忘记更新了喔!!!
: 内容好多.....
: 看来要印下来之後好好研究一下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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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