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scorpion (於人无争於世无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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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刑诉--强制辩护
时间Fri Jan 25 15:04:29 2013
※ 引述《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
: 小弟最近在上刑诉,上到强制辩护的地方
: 是之前跟亲友借的函授,有段时间了,是周昉周老师的刑诉
: 上到这部分有点疑惑,想请各位帮忙提点。
: ==================问题如下=================
: 问题是这样的,
: 老师上课提到辩护制度,课本上有图表
: 强制辩护包含:
: 1.已选任辩护
: 2.应用辩护(三年以上、高院一审、智能障碍、低收户)
: 3.已指定辩护(有其必要、选任未到得指定)
: 强制辩护定义为第284条:
: 第31条第1项所定之案件无辩护人到庭时,不得审办。
: 而其後,又有一图解表示
: 强制辩护 V.S 任意辩护「若辩护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 (1)强制辩护:284、379第7款
: (2)任意辩护:A.已指定:284、379第7款 (变强制辩护)
: B.未指定:a.已选任(变强制辩护)---i .已通知:不违法
: ---ii.未通知:378
: b.未选任:不违法
: 我的问题是:
: 1.
: 既然任意辩护中,
: 「已指定」变为强制辩护後,辩护人未到之效果如同强制辩护,
: 又为何「未指定但已选任」变为强制辩护後,辩护人未到之效果不同於强制辩护呢?
: (而是变成法院有无通知的问题,如果未到场但已通知就非违法判决了。)
: 是我对强制辩护的定义有误解吗?既然已强制,不是应该必有辩护人到场才可审判吗?
: 2.
: 已选任但未通知,其法律效果为378...
: 我不知道有没有可能印刷错误,但我兜不上它的意思,
: 老师上课没有提到,有前辈能解释一下吗?
: 有点疑惑,希望有前辈能不吝指教,非常感谢!!
您好
您上面的图表即是林钰雄老师刑诉上册的图表
您应该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试着用比较白话的方式解释
您的问题应该是强制辩护为379条第7款
任意辩护中已指定者如同强制辩护 故亦为379条第7款
任意辩护中未指定 已选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强制辩护 但为何不是379条第7款而是378条?
学理上认为379条是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可作为上诉三审的理由
而378条是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显然於判决有影响者 得作为上诉三审的理由
例如任意辩护中未指定 已选任 且未通知者即属之 这是林钰雄老师的见解
而380条也是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但显然於判决无影响者 不得作为上诉三审的理由
例如352条 实务判决有认为未将上诉书状送达给对造
但法院以晓谕上诉意旨 检察官亦对其告知上诉意旨
那麽这样的违法仅为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显然於判决无影响 不得上诉三审
所以 上面图表认为任意辩护中有变成强制辩护的情形
应该都是认为得上诉三审(不论其依据为378或379)
所以才做这样的推论吧(但是至少林钰雄老师没这样说)
初学者碰到一些问题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厘清之後就没问题了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较花时间
所以建议您可以试图问老师 或问补习班的法律系同学 应该都可以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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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4.249.79
1F:推 Lectured:推 01/25 17:07
2F:推 mikemomo:378不是诉讼程序违背法令吧.....=.= 01/25 22:19
3F:推 tthefakey:感谢blue大热心解答!我的确非本科系= =a 01/25 23:26
4F:→ tthefakey:但需要消化一下!谢谢您! 01/26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