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y0101 (水波不兴)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纠举与弹劾的差别
时间Tue Jan 22 08:31:22 2013
小弟想请教各位大大,有关弹劾与纠举2种监察院职权在行使对象、提起原因有何差别
宪法97条规定
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
部会,促其注意改善。
监察院对於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
或弹劾案,如涉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
小弟想请问这是否代表弹劾与纠举在行使对象上并无差别呢?
有关提起原因的部份
监察法19条规定
监察委员对於公务人员认为有违法或失职之行为,应先予停职或其他急速
处分时,得以书面纠举
第6条则规定
监察委员对於公务人员认为有违法或失职之行为者,应经二人以上之提议
向监察院提弹劾案。
小弟想请教提起原因部份的差别是否只差在先予停职或其他急速
处分时需提出纠举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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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30.150.4
1F:推 cuteangie:性质皆是对人 但纠举只能对行政 弹劾则除立法之外皆可 01/22 10:34
2F:→ cuteangie:提案通过规定纠举规定於监察法(3+1)弹劾规定於增宪(2+9) 01/22 10:35
3F:→ cuteangie:纠举效力为即速处分 弹劾是送惩戒处分 (以前笔记写的) 01/22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