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ctus (绣出曾经炽热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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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业] 刑诉-撤销缓起诉
时间Tue Jan 15 23:29:39 2013
※ 引述《wowpupu (wowpupu)》之铭言:
: 请教大家:
: 关於缓起诉撤销,甲伤丙,检察官认过失伤害罪,予以缓起诉。丙医治後,仍因该次车祸
: ,於缓起诉期间死亡,检察官得否以丙嗣後已死亡,撤销该缓起诉处分?
: 有听到两种见解:
: 一、读享2012好用总复习,刑诉15页
: 依刑诉253-1,缓起诉限於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
: 项伤害致死罪,非属缓起诉之案件,故得撤销:
: (一)实务:此时并无刑诉253-3第1项各款之事由,应依刑诉260第1款迳行起诉,原缓起
: 诉处分失其效力(94台非215例)。
: (二)学说:类推撤销缓起诉,先撤销缓起诉後,再行起诉为宜。
: 二、刑浩南刑诉历解、高点、公职王解答(95律师第3题第2小题)
: 死亡不符合刑诉253-3第1项各款,故检察官不得撤销缓起诉。
: 我是先看读享,今天看到刑浩南的解答,觉得怪怪的,请大家帮忙,谢谢^^
: PS.95律师第3题第2小题
: 高点:
: http://lawyer.get.com.tw/exam/95test/lawyer/l-05.pdf
: 公职王:
: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160001000100050001.pdf
不去谈其他的 我直接说 第一个见解好了 结论显然是错的
因为很简单 过失致死 罪 是刑法第276条第1项 最重本刑2年以下
所以 第一个见解 根本上就前提错误
这一类的问题 在思考层次上 建议实体法 也要先熟悉
後续才能继续铺陈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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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130.56
1F:→ jackass1113:其实争点好像不是在这错误上XD 01/15 23:51
2F:推 dswen:完全没发现XD 01/15 23:52
3F:→ cactus:如果一开始 就写277啥的, 我会觉得直接out机率很高哦! 01/16 00:26
4F:→ Jonahbo:如果要用後见之明处理,很多实务见解都会看不懂。 01/16 08:37
5F:→ Jonahbo:再者遇到实务派老师出的题目,不写实务见解分数难拿。 01/16 08:38
6F:→ cactus:看不懂楼上推文要表达什麽呢?@@ 01/16 09:14
7F:→ Jonahbo:看不懂是正常的,因为我误会楼上意思 Orz 01/16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