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swen (要作一个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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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业] 刑诉-撤销缓起诉
时间Tue Jan 15 22:11:03 2013
※ 引述《wowpupu (wowpupu)》之铭言:
: 请教大家:
: 关於缓起诉撤销,甲伤丙,检察官认过失伤害罪,予以缓起诉。丙医治後,仍因该次车祸
: ,於缓起诉期间死亡,检察官得否以丙嗣後已死亡,撤销该缓起诉处分?
: 有听到两种见解:
: 一、读享2012好用总复习,刑诉15页
: 依刑诉253-1,缓起诉限於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
: 项伤害致死罪,非属缓起诉之案件,故得撤销:
争点就是缓起诉期间发现新事实新证据怎麽办?能不能撤销
: (一)实务:此时并无刑诉253-3第1项各款之事由,应依刑诉260第1款迳行起诉,原缓起
: 诉处分失其效力(94台非215例)。
94台非215例
刑事诉讼法为配合由职权主义调整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乃采行起诉
犹豫制度,於同法增订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许由检察官对於被告所犯为
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参酌刑
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适当者,予以缓起诉处分
,期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观察犯罪行为人有无施以刑法所定刑事处
罚之必要,为介於起诉及微罪职权不起诉间之缓冲制度设计。其具体效力
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於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非有同条第一
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对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即学理上所称之实质
确定力。
足见在缓起诉期间内,尚无实质确定力可言。且依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於不起诉处分确定或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仍得以发
现新事实或新证据为由,对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本於同一法理,在缓起
诉期间内,倘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而认已不宜缓起诉,又无同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三第一项所列得撤销缓起诉处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迳
行起诉,原缓起诉处分并因此失其效力。
这段论理主要是说,依法无法撤销过失伤害部分的缓起诉(红色部分)
实务的作法就是没差,举重明轻,照样直接起诉过失伤害
基於单一案件审判不可分(过失伤害与过失致死)
原来对过失伤害所为的缓起诉就变成无效的缓起诉
: (二)学说:类推撤销缓起诉,先撤销缓起诉後,再行起诉为宜。
没记错的话这是林钰雄老师书上的见解
: 二、刑浩南刑诉历解、高点、公职王解答(95律师第3题第2小题)
: 死亡不符合刑诉253-3第1项各款,故检察官不得撤销缓起诉。
这派的想法是,依253-3找不到理由可以撤销缓起诉(跟实务见解是一样的)
不过,过失伤害跟过失致死两个部分
在侦查中又不生不可分问题
既然如此,就当然可以直接起诉过失致死
在基於单一案件审判不可分,起诉过失致死及於过失伤害
而原先对过失伤害的缓起诉一样变成无效的缓起诉
所以第二种说法跟实务结论相同,论理稍微有些差异
至於读享的说法:
依刑诉253-1,缓起诉限於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
项伤害致死罪,非属缓起诉之案件,故得撤销
果真如此,我觉得思考有些跳跃
因为毕竟已经下缓起诉确定(犹豫期间ing),依253-3的确也没有撤销的理由
最起码也要如同学说用类推适用来撤销原缓起诉
这样会比较合理
另外有学者表示检察官本有裁量权(253-3是"得"而非应)
所以检察官爽撤就可以撤。
以上为个人理解
如果有错请不吝指正,感谢
: 我是先看读享,今天看到刑浩南的解答,觉得怪怪的,请大家帮忙,谢谢^^
: PS.95律师第3题第2小题
: 高点:
: http://lawyer.get.com.tw/exam/95test/lawyer/l-05.pdf
: 公职王:
: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16000100010005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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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00.123.35
1F:推 wowpupu:谢谢D大,你的解说清楚又详细^^所以95年律师第3题第2小题 01/15 22:30
2F:→ wowpupu:就只是单纯问说能不能撤销而已,答案是不行,因为不符合 01/15 22:30
3F:→ wowpupu:253-3。紧接着第3小题又问说那要怎麽处理呢?依照实务见解 01/15 22:31
4F:→ wowpupu:,没关系,就算不能撤销,一样可以迳行起诉,那这样原本 01/15 22:32
5F:→ wowpupu:的缓起诉就无效了。我这样理解,不知是否有误。谢谢D大^^ 01/15 22:33
无误~
※ 编辑: dswen 来自: 122.100.123.35 (01/15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