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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wpupu (wowpupu)》之铭言: : 请教大家: : 关於缓起诉撤销,甲伤丙,检察官认过失伤害罪,予以缓起诉。丙医治後,仍因该次车祸 : ,於缓起诉期间死亡,检察官得否以丙嗣後已死亡,撤销该缓起诉处分? : 有听到两种见解: : 一、读享2012好用总复习,刑诉15页 : 依刑诉253-1,缓起诉限於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 : 项伤害致死罪,非属缓起诉之案件,故得撤销: 争点就是缓起诉期间发现新事实新证据怎麽办?能不能撤销 : (一)实务:此时并无刑诉253-3第1项各款之事由,应依刑诉260第1款迳行起诉,原缓起 :       诉处分失其效力(94台非215例)。 94台非215例 刑事诉讼法为配合由职权主义调整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乃采行起诉 犹豫制度,於同法增订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许由检察官对於被告所犯为 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参酌刑 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适当者,予以缓起诉处分 ,期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观察犯罪行为人有无施以刑法所定刑事处 罚之必要,为介於起诉及微罪职权不起诉间之缓冲制度设计。其具体效力 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於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非有同条第一 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对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即学理上所称之实质 确定力。足见在缓起诉期间内,尚无实质确定力可言。且依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於不起诉处分确定或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仍得以发 现新事实或新证据为由,对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本於同一法理,在缓起 诉期间内,倘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而认已不宜缓起诉,又无同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三第一项所列得撤销缓起诉处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迳 行起诉,原缓起诉处分并因此失其效力。 这段论理主要是说,依法无法撤销过失伤害部分的缓起诉(红色部分) 实务的作法就是没差,举重明轻,照样直接起诉过失伤害 基於单一案件审判不可分(过失伤害与过失致死) 原来对过失伤害所为的缓起诉就变成无效的缓起诉 : (二)学说:类推撤销缓起诉,先撤销缓起诉後,再行起诉为宜。 没记错的话这是林钰雄老师书上的见解 : 二、刑浩南刑诉历解、高点、公职王解答(95律师第3题第2小题) :   死亡不符合刑诉253-3第1项各款,故检察官不得撤销缓起诉。 这派的想法是,依253-3找不到理由可以撤销缓起诉(跟实务见解是一样的) 不过,过失伤害跟过失致死两个部分 在侦查中又不生不可分问题 既然如此,就当然可以直接起诉过失致死 在基於单一案件审判不可分,起诉过失致死及於过失伤害 而原先对过失伤害的缓起诉一样变成无效的缓起诉 所以第二种说法跟实务结论相同,论理稍微有些差异 至於读享的说法: 依刑诉253-1,缓起诉限於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刑法277第2 项伤害致死罪,非属缓起诉之案件,故得撤销 果真如此,我觉得思考有些跳跃 因为毕竟已经下缓起诉确定(犹豫期间ing),依253-3的确也没有撤销的理由 最起码也要如同学说用类推适用来撤销原缓起诉 这样会比较合理 另外有学者表示检察官本有裁量权(253-3是"得"而非应) 所以检察官爽撤就可以撤。 以上为个人理解 如果有错请不吝指正,感谢 : 我是先看读享,今天看到刑浩南的解答,觉得怪怪的,请大家帮忙,谢谢^^ : PS.95律师第3题第2小题 : 高点: : http://lawyer.get.com.tw/exam/95test/lawyer/l-05.pdf : 公职王: :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16000100010005000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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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00.123.35
1F:推 wowpupu:谢谢D大,你的解说清楚又详细^^所以95年律师第3题第2小题 01/15 22:30
2F:→ wowpupu:就只是单纯问说能不能撤销而已,答案是不行,因为不符合 01/15 22:30
3F:→ wowpupu:253-3。紧接着第3小题又问说那要怎麽处理呢?依照实务见解 01/15 22:31
4F:→ wowpupu:,没关系,就算不能撤销,一样可以迳行起诉,那这样原本 01/15 22:32
5F:→ wowpupu:的缓起诉就无效了。我这样理解,不知是否有误。谢谢D大^^ 01/15 22:33
无误~ ※ 编辑: dswen 来自: 122.100.123.35 (01/15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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