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ghsu (我想回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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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律师二试选考乙事
时间Fri Jan 11 14:09:23 2013
主旨:有关考试院考试委员提案,建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第二试增加
科目设计,以甄拔多元法律专才一案,请再次惠赐 卓见,俾汇整研议,请 查照惠复。
说 明:
一、本(101)年7月5日考试院召开第11届第195次会议,计有18位考试委员联名提案如旨
揭案由,经院会决议,请本部邀集产官学各界研议於律师考试第二试增列选试科目(如智
慧财产法、金融法、财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社会法、医疗法、科技法「例如电路布局
、电子通讯等」)及科目应涵盖之范围与命题大纲等,并研议是否以相同比率录取各选试
科目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三十三,以兼顾专业发展与公平合理。
二、按上述之提案,旨在针对律师考试第二试应配合社会发展与国际竞争力需要,增列选
试科目之设计,促进法学教育之多元发展,并研议是否按选试科目之不同,以相同比率录
取各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三十三,以均衡甄拔各法律专业领域优秀人才;另本案
改革目的与执业端是否增设专科律师并无关连。本部参照本案意旨,前拟具意见调查表於
本年7月23日函询产官学界意见後,业於同年10月19日召开会议研商在案,会中作成初步
结论如次:
(一)第二试增加选试科目部分,在不增加应考人负担之前提下,将选试科目拟列甲、乙
两案,每一选试科目组群以列考2单元为原则,并拟具意见调查表,第二次徵询产官学界
意见,俟汇整各界意见後,择期赓续研商。
(二)及格方式部分,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各该选试科目应考人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分别
以各该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三十三为及格标准,但必考科目合计成绩未达全部应
考人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五十者,不予及格。
(三)实施日期部分,本案预定自民国103年起实施。
※ 引述《johnny0399 (玩具)》之铭言:
:
: 3 关於给分的公平性:
: 这部份是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所在
: 现在研究所考试有些学校就有选考科目的措施
: 例如
: 东吴法研E组,即财法组(证券交易法 or 行政法)
: 北大公法组(民法or国公)、民法组(商法or 海商国私)、财经法组(公平法or证交)
: 辅大财法所和政大法研财法组,曾经需要选考公平法 or 智财法 or 证交法
: 但现在已经不需选考
: 有考过研究所的人就知道
: 报名时选考考科非常重要
: 以东吴E组为例,从E组成立以来,还没听说过有人是选考行政法考上的
: 我之前考东吴E组时,选考证交法好像是70分左右,我朋友选考行政法只有3x
: 身边选考行政法的人没听过有高过50的,但选考证交法考50以上的还不少
: 而听辅大的朋友说,辅大大学部的学生都知道,选考智财法比较有利,智财老师给分比较宽
: 最後上榜者也已选考智财者居多
: 我上篇文章就有提到过,商法要拿高分跟公法要拿高分难度差很多
: 以今年榜首为例,榜首的公法也拿不到过半的分数,商法要拿到破百并不难
: 我很怀疑今年公法到底有没有人破百?就算有,人数应该也是一支手数得出来
: 出题,改题的老师不一样,主观给分标准就不一样,
: 当然老师可以自由心证给分,算是学术自由、判断余地的保护空间
: 但这样对学生公平吗?不言而喻
: 一样的结果可以预期会发生在律司考试上
: 到时候报名,选考科目时时就已经间接(还是该说直接?)决定你是否上榜了
: 说实话我觉得这有违反平等原则之虞,虽然我们学平等原则都会说追求实质平等
: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 考试院那些高官门八成是抱持着反正都是律司考试,
: 选考哪些科目是自己的选择
: 自己要概括承受分数,考不好也是考生们不认真(?)
: 套公法的话来说,高官们可能觉得选考科目是主观条件限制,并非考生努力不能改变的
: 但假设选考劳社法的考生平均得分是45分,租税法55分,智财法65分
: 请问实质公平在哪?
: 当然也有可能是选考智财法的学生们比较用功,选考劳设法的学生可能比较不用功
: 所以造成分数的落差
: 但我个人认为造成选考科目的平均分数落差,最大的原因不是学生的用功程度
: 而是老师们给分宽严度不一,我觉得这已经是客观条件限制,并非考生努力而可以改变的
: 可能会有以下情况出现:
: 改制第一年选考特定科目(假设是劳社法)的考生上榜率较高
: 考生高喊不公平,同时报名时选考劳社法的考生增加>>考选部要求劳社法的给分"审慎"
: 考选部要求智财法给分"审慎">>........形成每年选考科目的报名人数有钟摆效应的循环
: 钟摆效应较明显的例子如台大民法组和商法组,考科一模一样只有加权科目不一样
: 常常形成某年民法组报名人数较商法组多,次年报名商法组的人比民法组的人多
: 後年又变成民法组报名人数增加的循环
: 小结:就制度面来说,
: 增加选考科目似乎增加不同背景的人的考试优势,对於考生也有更多元化的选择
: 看似有利,也增加考生发挥兴趣与专长的可能性
: 但就实然面而言,上述种种因素均可能使考试丧失平等性,使考生上榜的机会并非完全
: 取决於实力,而是选考科目的选择
: 给大家的建议是,赶快考上吧,不要成为新制的白老鼠...这比100年改制二试还恐怖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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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203.89
※ 编辑: winghsu 来自: 1.171.203.89 (01/11 14:12)
※ 编辑: winghsu 来自: 1.171.203.89 (01/11 14:12)
1F:推 MadStanley:选科前33是门槛...那不变超重要的? 01/11 14:23
2F:推 volkov:选考变最大门槛?? 01/11 14:55
3F:推 johnny0399:我的理解能力不太好,实在无法理解考选部的说明, 01/11 20:31
4F:→ johnny0399:有板友可以帮忙or举例说明一下吗? 01/11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