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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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民诉56-1强制追加
时间Mon Jan 7 22:39:45 2013
民事诉讼法56-1第3项但书,
......,经法院认为正当者,得撤销原裁定。
想请问撤销之後的当事人适格是有欠缺还是无欠缺?
98台上1183决
末按诉讼标的对於数人必须合一确定而应共同起诉,如其
中一人或数人拒绝同为原告而无正当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声请
,以裁定命该未起诉之人於一定期间内追加为原告。逾期未追加
者,视为已一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固定有
明文。此系为解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适格之问题,乃明文
规定法院得依声请裁定命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共同起诉之人追加为
原告或拟制其为原告。然为兼顾被迳列为原告之人程序上之权利
,於同条第三项但书规定,赋予该原告陈明拒绝为原告之理由,
法院若认其陈明之理由正当者,得撤销该迳列其为原告之原裁定
。按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於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而公同
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故因行使公同共有之权利而起诉时,应全体共同起诉或得全体公
同共有人之同意。
然如公同共有人早已明示反对其他公同共有人对第三人起诉或陈
明拒绝为原告之理由,法院亦认其理由正当,此与事实上无法得
全体共有人同意之情形无殊,为保护全体公同共有人利益计,其
余公同共有人起诉请求第三人返还公同共有物予全体公同共有人,
尚难认其当事人适格有所欠缺。
(原判决未分段,但後面那段我看不懂..... 可以有人帮我说明吗....)
这个判决是认为若有正当理由,该原应一同起诉被诉之人即便未追加为当事人,
该诉仍具当事人适格吗?
我是哪里有误会了吗?
还请各位帮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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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1.92.249
※ awanderer:转录至看板 LAW 01/07 22:46
1F:推 kai761:828II准821各共有人有诉讼实施权,不是固有必要 01/07 23:10
2F:→ kai761:我想 是不是起诉是在828修法前,只好这样写? 01/07 23:11
3F:→ awanderer:请问楼上,所以56-1撤销裁定的效果即是当事人不适格吗? 01/07 23:13
4F:→ kai761:我想是吧。 不过,这判决跟56-1有什麽关系?? 01/07 23:27
※ 编辑: awanderer 来自: 210.241.92.249 (01/07 23:32)
5F:→ awanderer:谢谢K大,我以补充判决前文。是在讨论56-1吧? 01/07 23:33
6F:→ awanderer:所以该判决是适用828修法前,仍为固有必要之情形下 01/07 23:34
7F:→ awanderer:适用56-1吗? 01/07 23:35
8F:→ awanderer:那为什麽会在其他公同共有人拒绝为原告有正当理由时 01/07 23:36
9F:→ awanderer:当事人适格仍然未欠缺呢? 01/07 23:36
※ awanderer:转录至看板 LAW 01/07 23:38